惠法案例|减肥没有捷径 警惕“美丽陷阱”
“吃一颗能减5斤”
网购的“减肥药”真的有这种魔法吗?
其实不过是“西布曲明”的骗局罢了。
近期,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售卖不法“减肥药”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非法获利,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生产厂家 、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的“天使减肥胶囊”,在明知其中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小红书、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经专业检测,赵某销售的“天使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经检察机关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最终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赵某所售产品中检出的西布曲明,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
西布曲明作为中枢神经抑制剂,虽能通过抑制食欲中枢产生短期减重效果,但会引发心动过速、血压升高、肢体震颤等严重副作用,长期使用可致心律失常甚至心肌梗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0年已公告全面叫停其制剂及原料药的生产销售。
在这里,承办法官特别警示食品经营者,任何通过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减肥产品时应认准正规渠道,警惕“见效快、成分不明”的网红产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人:刘明慧
原标题:《惠法案例|减肥没有捷径 警惕“美丽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