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法 “说”点理】“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人如何担责?
日常生活中
同事、朋友之间
“顺路捎一程”的好意行为十分常见
然而,在搭便车的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
或财产损失
责任该如何界定?
“好意”的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平时上下班、顺路捎带、出差、自由行等都是“好意同乘”的典型场景,分摊一定油费、路费,乘客为感谢车主请客吃饭,也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好意同乘”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非营运,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
三是非约束,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
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
要。“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属于司机一方责任的,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司机因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就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若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苛以重责势必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决策,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等义务。
供稿:龙泉法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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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盘”点法 “说”点理】“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人如何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