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如何维权?法院:本质上构成欺诈,对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2025-12-10 16:31
吉林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于202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小张(2024年5月17日出生)。2024年6月14日,李某至延边某医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就诊。2024年6月25日,张某以李某精神病发作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9时,李某至敦化市某医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发作)就诊。经查,李某曾在外省某市医院(病历记载2013年、2016年、2021年三次因心境障碍,双相情感障碍,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入院)就诊。李某于2023年12月25日检验梅毒螺旋体抗体,结果为阳性,小张出生当日检测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结果为阳性。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小张由张某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一,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其三,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亦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其四,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李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张某,故张某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李某亦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本案中,张某要求直接抚养二人所生子女小张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亦同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李某,有探望小张的权利,张某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小张的利益为中心,鉴于本案案情,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张某与李某自行协议为宜。现双方均认可不涉及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割问题,李某主张其个人财物归其所有,张某亦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双方所生子女小张由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小张的权利,张某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张某与李某协商确定;三、张某、李某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实质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未如实告知,本质上构成欺诈,需要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均为重大或者重要。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发病时间,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等严格予以把握,从而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属原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五个重性精神病病种之一。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仅有效保护了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良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字 | 褚庆平 图片 | 网 络

初审 | 熊婧言 复审 | 古钰镜

终审 | 杨 琦

原标题:《【以案释法】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如何维权?法院:本质上构成欺诈,对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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