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了“新解释”,纠错夫妻债务纠纷的历史遗案还那么难?

澎湃新闻记者 徐雪晴 龚唯
2019-03-29 08:28
来源:澎湃新闻

 “从未能有哪一个法条像‘第24条’那样,同时引发专业人士和普罗大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在论文《<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的开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给出过这样的评价。

2018年1月18日,距离这篇论文发表不足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新解释”,详细条文见图2)生效,其中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多名法学专家乐观地撰文表达,这是对“24条”在“事实上”的废除。

但“新解释”实施一年后,诸如“女教授被迫替夫背债”等戏剧性的故事并未因此消失。

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那“被负债者”呢?

“24条”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自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它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24条”的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负债一方(法律上称作“非举债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除非,非举债方可以证明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后者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曾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解释,“24条”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

但在大多数中国夫妻选择婚后所得共有的情况下,“24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为非举债方制造了极高的举证门槛。

妻子如何证明丈夫个人借入的十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唯一无漏洞的做法是‘穷尽枚举排除法’,即将丈夫所有的财务支出记录一一呈现。显然,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提供如此完整的直接证据。”叶名怡在论文中写道。

叶名怡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这条法律规定了离异夫妇债务的偿还问题,详细条文见图2)为关键词,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判决书,用数据证实了“证无”的难度。

在一些法院对“24条”的解读中,“债务发生于婚内”是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为重要的判决依据。

比如于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一般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上文所提的两种例外情形(分别财产制和债权人与举债方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债等非法债务的除外”。

当审判的天平向债权方过度倾斜,判决结果为“共同债务”的概率会因此大幅上升。根据上文的数据统计,事实也的确如此。

如果以“新解释”重新审视,上述以“24条”为主要依据被判为“共同债务”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近两年,“被负债者”的利益在法律上逐渐得到重视

在媒体的报道中,“被负债者们”的故事通常是相似的:他们在与配偶离异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已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前任所欠的巨额债款。

这些故事中夹杂着因举债方故意躲避债务,债权人为收回欠款将非举债方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的例子;也有性质恶劣的,举债方与债权人明知债务用于个人,但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当法院刻板地依照“24条”进行判决时,非举债方即被置于被动。

被多位债权人作为前夫的共同被告起诉的刘肇琼,曾对澎湃新闻表示,直至败诉,她才注意到“24条”:“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在法庭上因举证无力败诉后,包括刘肇琼在内的一些“被负债者”试图通过向全国人大、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寄送资料,推动法条的修订。

在法律层面,事情逐渐出现了一些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2017年发布了补充规定,为“24条”增补了两项条款,随后又在2018年发布了“新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新解释”的进步之处在于,债务的真实用途被纳入了考虑,尤其当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时,若债权人要求非举债方共同偿还债务,举证责任将落到债权人身上,非举债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一定保护。

“被负债者”李秀萍是“新解释”出台的积极推动者。她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新解释”出台之初,一审、二审的情况确实出现了一些转变,但再审申请被驳回或仍“延续24条精神未用新解释审核”的情况较为普遍。

“新解释”颁布了,但以旧标准判定“共同债务”的案件仍不少见

依据“新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之相抵触,应以“新解释”为准。

2018年2月,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一份解释文件(法明传[2018]71号),提出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而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应加大调节力度

为验证李秀萍所说的再审结果不理想的情况,澎湃新闻以“夫妻债务”为关键词,在法律文书数据库openlaw上检索了判决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新解释”生效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两会闭幕日)的再审判决书,从中抽取出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为主要争议点的409个案例展开了分析。

将每个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抽离出来并进行整合后,我们发现新解释施行后,情况的确有了一定的转变,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再审情况总体并没有预想中的乐观。

以“24条”为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再审判决的案件占比为29%。这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同上文叶名怡的统计结果十分相似,被分别认定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案件数量差距悬殊,前者高达93.39%,后者低至6.61%。

“债务发生于婚内”、“非举债方未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非举债方未能证明属于‘24条’两种例外情况”依旧是用以判定“共同债务”的三大理由。

这意味着,尽管“新解释”生效,仍有不少案件无法跳出过去盲目放大“婚内标准”和由非举债方“证无”的判决框架。

不少再审申请者在申请理由中提出,希望法院基于“新解释”重新审视案件,但该请求被部分法院驳回。

驳回的原因在于法院对“新解释”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较为普遍的理由是:案件一审或终审判决时间在“新解释”颁布之前,故“新解释”不适用。比如在一起发生于辽宁的案件中,法院的具体说法是:“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新解释’)公布之前,故本案原审判决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24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孙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在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故对再审申请人孙某某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还有极少数的法院使用了“只有”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的理由。如在一起湖南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只有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审受理时间为2016年5月9日,李某某在2018年7月申请再审,本案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澎湃记者查询了《通知》原文,发现其中并无“只有”二字。

“不适用新解释,用原来错误的解释怎么能纠正原来的错误案件?”中国婚姻家庭法法学研究会理事、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道。

他认为背后的原因在于部分法律工作者“职业水平不高,不知道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而在以“新解释”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再审案件中,不同法院对于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同理解,也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8年5月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其中建议各级法院可考虑以“20万元(含本数)”为界来判决某笔债务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

如果过度解读或恪守浙江省高院的这一建议,“20万元”的标准,也有可能成为阻碍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一道新束缚。

为了避免“被负债”的悲剧继续发生,今年两会有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

不过围绕夫妻债务纠纷的立法与判决比想象中更为复杂。

“如果男方借款时不如实告知或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女方又怎么能够识别或发现?如果女方不能控制经营或家庭开支,借款后的实际用途也就无法知晓或控制。同时,从夫妻感情的角度考察,也不可能时时怀疑对方,对任何借贷都要求先审查账目或实际经营状况然后再签字。特别是在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另一方没有理由怀疑借款方不诚信,大多都会对一方所说的借贷用途深信无疑或者根本不会产生疑虑。”王礼仁告诉澎湃新闻,共同签字的初衷虽然美好,但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没有完全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或重大事项共同决定(权)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王礼仁说。

2017年至今,尽管最高法院逐步通过增加“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法明传文件的方式来填补暴露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例中的漏洞,但在兼顾债权人和非举债方的利益上,新旧解释均不能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

如何实现公平,至始至终都考验着法官的法学素养与智慧。

    责任编辑:吕妍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