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

2025-12-08 09:05
北京

徐景波

1.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由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法制、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治理文化等构成的科学体系。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必须适应时代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法制、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治理文化等创新,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

2.“机制”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的概念,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行机理,后来逐步拓展到生物体内的生理过程或者生命现象的内在运作方式和调节机理、社会系统中各部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和运作规则、抽象系统中的各部分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运作流程以及相互作用方式。“机制”的概念经历了从自然科学领域到社会科学领域,从关注自然现象的物理机制到关注社会现象的制度机制的跨越和升华。概括说来,“机制”是指系统内各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动形式和运行机理。

3.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机制”。一是整合资源的工作载体或者平台。如综合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合作机制等。这类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整合治理资源、增强治理合力,将碎片化治理转化为系统性治理。二是激发动力的运行机理或者原理。如量化分级机制、贡献褒奖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这种机制的主要功能为落实治理责任、激发治理动力,将被动性治理转化为能动性治理。三是提升效能的治理方式或者方法。如全程追溯机制、延伸检查机制、风险会商机制等。这类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

4.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治理机制具有独特的魅力,其能够与行为人的形象、地位、利益、名誉、前途甚至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通过激励与约束、褒奖和惩戒、自律和他律、动力和压力等手段,激活了行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强化了行为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了行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了行为人的执行力和创造力。治理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治理目标与行为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有了“利益”牵引,治理才会产生“内生动力”,激活生态系统,逐步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成为一种快乐轻松的工作艺术。

5.在日常工作中,体制、法制、机制、方式容易被混同。体制通常是指有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运行规则和制度体系的总和。法制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机制通常是指系统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和运行机理。方式通常是指为完成组织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手段、途径或者方法。严格说来,四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体制事关格局,法制事关路径,机制事关动力,方式事关效能。

6.机制是使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机理”“内在动力”。如果说制度是“纸面上的法”“静态的法”“死法”,机制则是“行动中的法”“动态的法”“活法”,是激活制度运行的内在力量。治理机制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治理体制、治理法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当代社会,体制、法制的影响力、穿透力、渗透力是巨大的,体制、法制对机制始终存在着或隐或显的影响,良好的体制、法制将为机制的创新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和道路。

7.与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制度、治理方式相较,治理机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机制运行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按照特定的逻辑、流程和模式运行。机制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系统。二是成长性。机制随着条件、环境、生态、系统等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完善。机制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从实践到理论的成长过程。三是逻辑自洽性。机制往往具有功能的协调性和变化的适应性。机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程度上自我调整、自我完善、自我优化、自我提升,最终达到最佳的运行模式。随着外部生态、环境、条件、系统发生变化,内在运行机制往往会与时俱进地成长。

8.治理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适应范围广。治理机制一般为制度安排,许多治理制度中都包含着治理机制,但有的治理机制,如典型示范机制,尚未纳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中。二是运行方式活。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条件和期待不同,所依靠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也有所不同。三是政策导向强。任何治理机制的设定都有特定的目标指引,如整合治理资源、强化治理合力、落实治理责任、激发治理活力、提升治理效能等。四是破解难题优。具体治理机制的设计往往针对的是特定问题。不同问题的破解往往需要不同的治理机制。五是验证效果佳。理念是最深的法则,体制是最大的机制。体制、法制往往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成熟性等鲜明特点,但也有凝固、僵化、滞后等不足。由于灵活性和适应性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体制、法制的缺陷。

9.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具有宽广的发展空间。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法制和治理体制的完善至关重要,因为法制和体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成熟性,事关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础、全局和长远,但法制和体制的完善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期待以完美的治理法制和治理体制破解所有现实问题是一种浪漫主义思维。机制往往是鲜活的、灵动的、具体的、管用的。在相同的资源禀赋条件下,不同的治理机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如果说,理念解决的主要是思想力、领导力和感召力的问题,机制则主要解决的是执行力、创造力和协同力的问题。在思想力、领导力和感召力的问题基本解决后,执行力、创造力和协同力的建设则更为迫切,应当将治理机制创新摆上更突出、更重要、更急迫的位置。

10.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涉及治理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思维可能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也可能是世间最顽固的堡垒。多年的探索实践表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创新,需要实现从批判型思维到建设型思维、从监管型思维到治理型思维、从独占型思维到共享型思维、从封闭型思维到开放型思维、从人治型思维到法治型思维、从所有型思维到利用型思维、从模糊型思维到精准型思维、从浪漫型思维到务实型思维的转变。僵化的思维开不出灿烂的花朵,创新的思维才能绽放出迷人的光彩。全面推进治理机制的现代化,首先必须推进治理思维的现代化。

11.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丰富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提升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效能,使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更加现代。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还存在一定不足:协调联动不够紧密、支撑保障不够有力、制度更新不够及时、社会共治不够深入等。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必须坚持价值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面向基层,深入实际,不断汲取实践营养,不断创新载体平台,不断丰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

12.风险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础逻辑,是现代治理区别于传统监管的本质特征。风险治理一般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三部分,这是风险治理的一般结构。风险评估以科学性为主、风险管理以管理性为重、风险交流以社会性为要。当前,面对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必须更加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交叉性、叠加性、流动性、跨界性、关联性、传导性、渗透性、高发性、放大性等诸多新特征给安全风险防控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尤其是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需要树立大时代观、大社会观,大健康观、大安全观、大质量观、大风险观、大治理观,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从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科学、法治、国际等多维度进行综合研判、深入交流,全方位、多维度、宽领域、深层次审视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1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科学决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以科学为基础和导引的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强调在综合分析、系统思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以证据替代经验,以逻辑替代直觉,以理性替代感性。食品药品安全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执法活动,各项决策都需要基于科学证据或者科学事实进行判断、交流。科学决策需要有明晰的目标与方向、充分的信息与数据、严谨的规则与流程、科学的工具与方法,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可以使各利益相关方从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科学、法治、国际等多个维度,充分交流和表达各自的观点与诉求,使问题与困惑在多元交流互动中越辩越明,使各利益相关方兼听则明,审慎分析,使决策者科学决策,使执行者高效执行,使监督者理性监督,全面提高治理效能。

1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每一天,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每一生。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来源具有社会性、危害具有社会性、影响具有社会性、治理具有社会性,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公众的知情权,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防患于未然远胜补救于已然。风险交流是连接科学认知和公众理解的纽带,是连接风险认知与风险管理的桥梁,能够帮助各利益相关方有效跨越认知鸿沟、减少认知差异,弥合认知差距,形成认知共识。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各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共同寻求妥善应对和处置风险的方式和途径。

15. 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伙伴关系。萧伯纳指出:“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交换一下,还是一个苹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我们交换一下,一个人就有两个以上的思想。”开展风险交流可以在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更广泛、更紧密的伙伴关系。通过开展风险交流,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可以明确交流目标,选择交流渠道,了解彼此需求,寻求共同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形成命运共同体。

1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增强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信心。食品药品大多属于信赖品。食品药品为“硬产品”,法律法规要求的是安全可控、有效可控、质量可控。信息为“软产品”,法律法规要求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透明、充分、可溯等。通过开展及时、透明的风险交流,可以让各利益相关方及时全面了解风险及其影响的真实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种误解和恐慌,有效提升各利益相关方对决策的参与度和信任度。专家指出,谣言止于公开,恐慌止于共识。政府的责任是告知真相,专家的责任是解释真相,媒体的责任是传递真相。

17. 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风险交流是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润滑剂,使各方达成平衡与和谐。风险交流是消除误解与恐惧的桥梁,是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基石,遏制误解与恐慌蔓延的防护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让公众及时了解风险状况,可以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公众在风险来临前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未知和恐慌产生矛盾和混乱。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可以增进不同群体间的理解和包容,减少矛盾和分歧,以更理性、更包容的态度共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挑战,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8.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法治化。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还比较薄弱,风险交流管理制度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急需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风险交流的重要价值,尽快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上升到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风险交流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使风险交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升风险交流的法治化水平。

19.努力扩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覆盖面。风险交流贯穿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任何与风险有关的事项都可以纳入风险交流的范畴。目前纳入风险交流的事项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扩大风险交流的覆盖面:一类是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活动的相关事项,如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规范、技术审评、体系检查、产品检验、警戒等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另一类是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的有关事项,如政策发布、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对于不同的风险交流事项,参与的交流主体可以不同,采用的交流方式也可以不同。应当逐步探索风险交流的类型化,并确定不同的风险交流策略。

20.全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精准性。风险交流的目标是让科学走进生活,让信任回归社会。风险交流不是掩盖问题,而是共同面对问题。风险交流的艺术在于用通俗的语言传递专业信息。在风险交流中,需要认真了解各交流主体的具体情况以及预期目标。不同的参与主体关注的问题不同、期望值不同,应当尽可能了解这些主体的所思所盼。告知真相、消除误解、说明原因、阐释要义、预警风险等等,采取的方式方法应当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的交流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交流方式,如通气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在风险交流中,要避免信息滞后、模棱两可、含糊不清,避免信息过载,一次性提供过多复杂而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使用过多专业术语,使参与主体难以理解。

21.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性。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根本目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出现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风险交流,明确各部门交流职责,优化沟通交流程序,提高风险交流的便捷性。迟来的正义往往是打折扣、有瑕疵、被稀释的正义甚至是非正义。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风险交流的时效性。

22.全面增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互动性。风险交流不是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是双向的信息交流。互动是风险交流的最鲜明特色。风险交流的目标是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形成共识,推进治理。应当拓宽互动渠道,组织互动活动,及时反馈回应。风险交流犹如一场心灵的对话,只有真诚才能消除疑虑与困惑。在风险交流中,应当避免单向的灌输式的信息发布,更多关注受众的反馈与疑问;应当避免居高临下的告知,更多进行平等、坦诚的沟通交流;应当保持理性、客观、公正,切实避免情绪化表达,渲染焦虑、恐慌情绪。

23.稳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透明度。透明不仅是一种准则,也是一种状态;不仅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品质。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有利于各利益相关方了解彼此的关切、问题的要害,让心灵得以贴近,让情感得以交融,争取早日达成共识。风险交流不仅是言语交流的艺术,更是心灵沟通的艺术。每一次风险交流,都是一次信任的积累。要拓宽风险交流渠道,扩大风险交流主体,保障交流过程透明,实现交流结果反馈,努力实现风险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24.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环节联动、多链条协同、多领域共治的社会性工作。风险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核心要义。社会共治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要求。只有各方聚焦风险,协力共治,才能有效防控风险,全面提升保障水平。风险会商的内在逻辑是通过结构化的集体协作过程,将分散的信息、知识和视角整合起来,穿透风险的复杂性,最终达成更科学、更全面、更具韧性的风险决策和行动方案。

2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合作汇聚资源,整合创造价值。资源整合不仅是优秀的战略、成功的关键,更是集聚智慧、凝聚力量的良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可以整合多领域信息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形成风险全景图谱;可以整合行业专家、技术团队等专业力量,发挥跨领域专业优势,避免“单兵作战”;可以整合部门、区域资源和力量,建立跨区域协同、跨层级联动机制,全力消除治理盲点盲区。

26. 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及时处置风险。“风险会商是对风险的集体把脉,共同精准诊断潜在的风险。”“风险会商是对风险的集体听诊,努力倾听每一个危险信号。”“风险会商是治理多方的集体行动,共同编织细密的风险防护网。”开展多环节、多部门、多要素、多视角的风险会商,有利于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认识和把握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开展风险会商,将来自不同部门、机构和渠道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可以打破信息壁垒,突破信息孤岛,显著提高风险的发现能力,进而及时预警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

2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食品药品安全应当坚持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埃及有谚语:“独行快、众行远。”德国有格言:“一个人的努力是加法,一个团队的努力是乘法。”中国有名言:“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 风险会商不是推卸责任的平台,而是共担使命的舞台。开展风险会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聚集在一起,可以汇聚多方智慧力量,共同探讨潜在风险,形成更加系统、全面、完整、准确的风险认知。开展风险会商,不同的治理主体可以更加清晰地认清治理全局和自身使命价值,积极为风险防控出谋划策,避免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避免出现监管盲点盲区,实现精准防控和高效治理。

2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快速提升能力。开展风险会商可以凝聚各方专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提升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风险会商是一枚精准的指针,引导着风险治理的方向。”“风险会商是一座坚固的基石,支撑着风险治理的根基。”“风险会商是一架高耸的云梯,锤炼着风险治理的能力。”开展风险会商,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从各自的专业和经验出发,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专业的分析判断,可以为风险治理提出多元化、系统化的治理思路和建议,提出更具针对性、靶向性、有效性的治理策略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协同性。开展风险会商,可以及时掌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形成发现问题、研判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处置。

2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潜在的风险隐患将对公众消费产生负面影响。开展风险会商,有利于对各种风险因素和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提前洞察与识别可能影响公众消费的各类风险;有利于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有利于增强透明度、建立信任链、提升安全感,有效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30.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的事项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都需要纳入风险会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但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风险会商应当突出重点、分层推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切不可等待风险会商后才进行处理。风险会商不可泛化。只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包括区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社会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多发性风险、顽固性风险等,才需要纳入风险会商。

31.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会商。纳入会商的风险必须是潜在的、现实的。如果相关风险在会商前已被处置,则该风险一般没有必要纳入会商,除非是同一单位同一产品多次出现风险或者多个产品出现风险,这说明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要坚决防止因参与风险会商而迟延处置风险隐患。目前,有的单位和机构参与风险会商时,汇报日常监管工作多,聚焦风险明显不足。风险会商应当聚焦风险,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避免拐弯抹角、拖泥带水、旁敲侧击、闪烁其词、言不及义。要聚焦区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社会性风险、多发性风险、顽固性风险等,注意将碎片化的风险进行系统集成并综合判定,进一步提高风险会商的质效。

32.聚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进行会商。风险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责任不是模糊的而是具体的。只有将具体风险会商落到具体产品和具体企业上,风险治理才能有效落实。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应当聚焦风险、聚焦产品、聚焦企业、聚焦处置,这四者密切相连,层级递进。风险会商,贵在及时;风险处置,重在落实。有的风险属于个案,有的风险属于类案,但都必须将风险处置的责任明确到具体产品和具体主体上。需要强调的是,有的风险属于“源于管理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处置往往涉及法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明晰责任主体并落实到位。

33.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处置进行会商。风险会商不是行动的终点,而是行动的起点。风险会商的目的在于及时处置风险,必须将风险处置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建立风险处置责任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下次风险会商时,应当对上次风险会商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风险处置到位。要建立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风险处置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风险处置及时、有力、到位的,要依法给予表扬激励。

34.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推进会商。风险会商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依据规则进行。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风险会商规则还比较简单,应当加快建立更加系统、完备的风险会商制度,确保风险会商有序高效进行。科学是风险会商的基石,应当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要强化风险会商的部门协同和系统联动,进一步提高风险会商的实际效果。要加强监管部门风险会商能力的培训,提高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促进会商人员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

35.食品药品从源头开始到最终消费,经过多个环节、多个链条、多个场所,产品的控制主体和风险因素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场所分散,风险出现后,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有时难以迅速确定,这不仅会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最佳时机,导致问题产品继续流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引发公众对食品药品行业的信任危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可以明确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3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来源可溯。水自源头流,鸟从巢中起。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的质量体系管理。没有体系安全就没有产品安全,没有过程安全就没有结果安全。全程追溯机制可以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到消费使用的每一环节追踪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信息。源深流可远,根固木可长。通过全程追溯体系,可以构建起一条完整且清晰的溯源路径,让消费者、企业、监管者对食品药品来源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

3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去向可追。帆过浪无痕,鸟归沙有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中,全程追溯机制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与标准化流程,对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条件、运输轨迹、储存环境及销售路径进行毫无遗漏的记录。在运输环节,无论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还是航空运输,每一段行程的时间、路线以及运输工具都能精准记录下来。在仓储环节,存储仓库的位置、温湿度条件等信息可以一并留存。在销售环节,产品从总经销商、分销商直至零售终端的每一次流转,都能清晰追踪。也就是说,某一食品药品若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凭借这一追溯机制,迅速查明问题产品的流向,精准定位到其在市场上的具体分布位置,包括进入哪些地区的哪些店铺,甚至能够明确已售出的产品可能被哪些消费者所购买,这为及时召回问题产品、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3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责任可究。明责易落实,失责可追究。在食品药品供应链中,通过全程追溯体系,从最初的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再到销售终端,每一环节的风险防控和责任落实情况都可以详细记录在追溯体系内。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追溯机制这张清晰的责任图,监管部门与企业等就能够迅速沿着追溯链条,精准定位问题发生的具体环节。比如,若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因操作不规范、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安全问题,便可明确涉事生产企业的责任;若药品因运输过程中温湿度控制不当影响药效,运输企业的责任便无可遁形。借助详实的数据记录与流程信息,无论是生产环节的疏忽、运输途中的失误,还是销售环节的违规,都将被精准锁定,据此可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有利于实现风险可控。责任能落实,风险方可控。凭借先进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全程追溯机制可以实现对食品药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到销售终端的全流程数据实时采集、整合与分析,监管者和企业等可以据此随时掌握全链条、各环节动态。在食品领域,一旦发现某批食品原料农药残留临近超标,或者加工环节微生物指标异常,便可立即溯源排查,对问题原料或者产品进行精准管控,防止风险流入下一环节。在药品领域,若运输中温湿度监测数据偏离标准,系统即刻报警,企业即可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药品变质。通过全程追溯机制,在萌芽阶段就可以及时察觉风险,从而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如召回、整改等,有效阻断风险蔓延,有效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40.食品药品全程追溯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国家建制度、企业建体系、部门建机制、社会建平台。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风险全面防控和责任全面落实。正向追溯涉及研制、生产、流通和消费全链条,尤其是流通环节涉及运输、仓储、配送、批发、连锁、零售、网售等多业态。正向追溯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产品风险。反向追溯是从消费端回溯至研发端,若发现问题,可快速召回产品并追溯责任。反向追溯的目的主要是落实责任,通过信息关联,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义务。

41.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直接反映,是客观事物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具体表征,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时效性、传递性、共享性等显著特征。从某种角度看,信息属于“前价值”或者“类价值”,是一种具有无限价值的资源和财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42.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大时代,信息之于监管与治理,犹如货币之于经济、血液之于生命、阳光之于万物。学者指出,如果没有信息传递,人类社会将陷入极大的恐慌,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的阻滞,文化传承将面临极大的断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保护消费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氛围;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和早解决,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

4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便于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许多食品药品属于消费者依靠自身知识难以识别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选择产品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通过比较更好地进行选择。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有利于公众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监管进行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公众及时发现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不良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公众及时获取食品药品风险警示、召回等信息,避免或者减少因不安全食品药品带来的健康危害。

4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信息是现代市场的交易要素,也是交易生态的核心内容。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信息成为市场运行的关键资源,直接影响着市场决策、资源配置和竞争格局,推动经济的高效运转。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企业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合格产品信息或者违法生产经营信息的公开,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形成有力威慑,倒逼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抛弃。信息公开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利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诚信经营、质量卓越的企业信息得以展示,缺乏诚信的企业将被曝光被抛弃,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避免因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4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消毒剂、除霾器、净化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高度重视治理效能的提升,以保障监管工作的可持续。面对海量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复杂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资源明显不足。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可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借助社会多元力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有效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共享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避免各部门、各地区重复监管执法。尤其是在处理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信息公开可以让各地监管部门快速了解事件全貌,开展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4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防控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告知风险,才能及时避免风险。通过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如某种食品被检测出有害微生物超标、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相关部门和公众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消息。如当发现某批次疫苗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公开信息可以让医疗机构暂停使用,防止更多人接种问题疫苗,避免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信息公开可以让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众多主体了解事件的性质和范围。这些主体可以根据信息,迅速采取措施,如开展溯源工作、实施患者救治、加强市场监管等。

47.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是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在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构建的一套无缝对接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关系。行刑衔接机制恰似一座桥梁,横跨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两岸,实现了行政执法资源与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机整合,形成强大的执法司法合力,使案件能够在执法司法环节快速流转,有效提升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精准度与时效性,从源头上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4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有效应对复杂形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强大治理合力,有利于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全链条的精准打击,有效遏制重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可以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利用侦查、检察、审判专业能力,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将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不足。行政执法方式主要为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有许多优势,如主动性、专业性、高效性、适应性强,但也存在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不足等局限。目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监管资源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技术支撑不强等突出问题。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能够发现大量违法线索,但资源、技术、能力有限,有时难以深入开展调查处理。公安司法机关拥有充足的资源和强制手段,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双方可以共享资源,发挥两方优势,有效弥补行政执法资源的不足。

5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强化行刑衔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与司法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使法律的制裁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切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的精神与要义,在处理案件时协调一致;有利于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是否全面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此外,加强行刑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5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彰显法律尊严权威。有效的行刑衔接是堵塞执法漏洞、遏制违法犯罪的坚固堤坝。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管执法中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能对违法者起到初步的震慑作用。而当行刑衔接机制发挥作用时,违法行为一旦达到犯罪标准,就会被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这种从行政监管到刑事制裁无缝对接的模式,让违法犯罪者认识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受到有限的行政处罚,而是会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从而使潜在的违法犯罪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极大增强法律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威慑力。

5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的协同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设立专门的联络办公室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重大案件查处策略、共同交流工作进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把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掌握的有关食品药品违法的动态信息反馈给监管部门,以便精准出击。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和检验;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优化案件移送程序。优化案件移送程序,是提高执法质量效率、强化法律统一实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要细化移送标准,构建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类型化规则,制定具体明确的移送标准,清晰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具体界限,明确何种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避免案件移送的主观随意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移送平台,实现移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实时跟踪。要设计简洁的标准化移送文书模版,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和材料,保障移送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要建立移送监督机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移送过程要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行刑衔接顺畅高效。

5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探索信息共享平台。搭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定信息平台功能与架构,制定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确保不同部门的数据能够对接和共享。监管部门要将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违法案件详情等及时录入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实时查看、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案件移送延误或者证据缺失。要探索由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选派人员,建立信息管理团队,重点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行刑衔接不畅。

5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完善证据衔接制度。证据转换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移送。要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证据转换为刑事司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出台证据转换指引,提高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采用率。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保存及行政证据刑事转化方面的培训,提升证据证明力及转化效率。

5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完善反向衔接机制。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与正向衔接机制相比,反向衔接机制建设更为薄弱。要制定反向审查指引,分析归纳食品药品领域反向衔接案件办理重点的突出问题,列明关联法条、审查要点,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要提升反向衔接的精准度,明确反向衔接的处理期限和逾期处理的法律责任。

57.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的属性和特征,将监管对象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并确定不同的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分级分类的核心在于通过标准化框架和系统化安排,化繁为简、精准施策、提升质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分级分类是事物运行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科学安排,解决的是不同的监管对象在不同维度上的差异化、精准化管理的问题。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有利于精准配置监管资源,破解传统“一刀切”监管模式的粗放性,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鼓励监管创新,提升监管质效。

5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庞大而复杂的监管工作绘制了一张清晰的图谱,在全面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精准投入到高风险产品领域,让每一份监管资源都用在刀刃上,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实现监管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风险较低的食品药品,可以采取备案管理等方式,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对风险较高的食品药品,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要让违法失信者感到监管“无处不在”,让诚信守法者感到监管“无事不扰”。

5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精准防控安全风险。精准的分级分类是构建有序规则与高效体系的基石。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不同类别的产品风险差异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进行更加精准的防控。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当加强功能、配方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产品,如加工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普通化妆品,可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满足多元消费需求。不同消费群体对食品药品需求不同。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要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格把控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以及营养成分,确保其符合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殊需求;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确保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营养需求。对于孕妇药品,要加强药物安全性和潜在风险的评估,避免药物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

6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分级分类监管为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提供明确的监管政策导向‌。在食品领域,可以针对大型食品企业与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这样既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标杆效应,又能引导生产加工小作坊参照标准不断完善生产流程,强化质量管理,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协同提升的良好产业生态。在药品领域,可以针对不同药品类别,精准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促使企业主动革新生产技术、加大科研投入,严格生产管理,实现生产效能与产品质量双提升。

6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强化风险综合评估。没有分级分类就没有科学管理。分级分类的目的在于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食品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海量数据,包括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检查核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稽查执法、投诉举报等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智能模型,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和分级分类。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监管策略,对高风险企业和产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低风险企业和产品适当减少监管负担,提高监管精准度。

6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强风险信息管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必须紧紧盯住、抓住、扭住“风险”这一要害。鼓励建立分级分类信息数据库,录入产品、企业、原料、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等信息,方便监管部门查询和追溯。建立分级分类信息公开平台,向消费者公开食品药品分级分类情况,让消费者能够通过简单的查询了解食品药品分级分类等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分级分类预警,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药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6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于高风险食品药品,调配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监督检查、抽检等,增加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次数,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环节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监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对高风险产品监管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积极引进食品药品监管专业人才,尤其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提升高风险产品领域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6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增加对高风险食品药品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力度。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如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穿透式”检查等,在分级分类监管、拉长监管周期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确保对高风险企业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要强化风险防控,对不同类别的食品药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食品药品提前进行预警和防控。

66.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通过释放强大的正能量信号,激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卓越的贡献,积极投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努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激发全社会投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调动更多资源和力量,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贡献褒奖机制是对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定领域内所做出的贡献予以认可、奖励的制度安排与运作方式。贡献褒奖机制具有塑造正向激励文化、激发群众投身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导引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价值,有利于激励培育勇于争先、善于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6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塑造争创一流文化。“激励是一颗子弹,一把钥匙,一个常常微小却有着惊人力量去改变局面的力量。”激励是成长的引擎,能够驱动员工自我超越、团队迈向卓越。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既能对直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催人奋进、励人争先的激励,塑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持续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注入强劲的动力。同时,也能通过树立标杆、培育样板,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人员投身食品药品安全事业,形成共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良好社会生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褒奖,弘扬了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正气,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风尚,提升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成就感和信任度。

6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贡献褒奖之所以卓有成效,在于其能够满足社会心理需求、激发积极向上动力。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能够激励吸引更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的大格局。如对及时察觉并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隐患的人员予以表彰,可以极大激发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荣誉感,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向纵深发展。

6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安全是食品药品的生命线。贡献褒奖机制能够激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动食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褒奖,不仅能让受奖者获得实际的收益与崇高的荣誉,更能在全行业树立起亮丽的标杆,促使其他企业、个人纷纷效仿,将质量安全放在发展的首位,不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推动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高质量方向发展。

7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推动治理创新发展。激励是管理的第一原则、第一要素、第一动力、第一要诀。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专家给予褒奖,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支撑力量。如对研发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型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生产新工艺的团队进行褒奖,能够激发更多的科研力量投入相关科技创新中,加快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技术、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等,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7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消费信心。信心是最珍贵的品质、最重要的财富、最强大的力量。完善的贡献褒奖机制,不仅向社会传递政府及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而且通过贡献褒奖机制,让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切实感受到自身价值被认可和尊重。当公众看到政府和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褒奖时,会进一步增加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放心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

7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广大消费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重要监督者,能够及时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贡献褒奖机制可以吸引社会组织、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

7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是践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搭建举报快捷、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打好一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线索,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立体监督网络,拓展监管部门的“眼”和“耳”,延伸监管部门的“手”和“脚”,让不法分子深深感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必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从而有效遏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7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消费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社会监督权利。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从法律层面明确举报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相关奖励措施,有利于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7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拓宽利益诉求渠道。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一些消费者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往往不愿、不想、不敢投诉举报,有时也不知如何投诉举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直接接触者和首要发现者,消费者所提供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最直接、最及时、最全面,对监管部门主动、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渠道,构建反应迅速、沟通快捷、运转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有利于动员和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7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幅度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愿犯法、不敢犯法、不能犯法、犯不起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一般而言,监督网络越密,惩戒威慑力度越强,违法犯罪的成本也愈大。有学者指出,有奖举报机制,有如点亮暗夜的明灯,让隐匿的违法犯罪行径暴露于正义之光下。有奖举报机制,是激发公众监督热情的引擎,驱动社会向更安全有序的方向前行。这些表述说明有奖举报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持续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的创新路径,有利于从多维度、全视角、多方位搭建严密的食品药品安全立体监督网络,让监管的触手延伸至每一处细微角落,不断拓展监管的广度与深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无断链、无死角、无盲区。

7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前行者。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既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作为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一种有效互动机制,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社会力量有效弥补行政监管覆盖的有限性和惩戒的滞后性,使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更具主动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形成更加有效的社会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78.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走向纵深,既需要加大压力,也需要强化动力;既需要加大约束,也需要强化激励。激励是管理的第一要素。示范引领机制是从众多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中遴选出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示范者,引领同行学习借鉴,形成比学赶超、力争上游的良好局面。示范引领机制是通过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以面扩域,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的有效举措。榜样比教训更有力量,激励比约束更为持久。推进示范引领机制建设,有助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优化治理模式,创新治理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先进、争创一流良好氛围,带动全域全员改革创新,追求卓越,有效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7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推进治理模式创新。管理的核心使命是激励。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创建,培育一批示范,树立一批楷模,使先进经验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方式。示范引领机制具有典型性、动态性、引领性等鲜明特征,通过“试点探索—经验提炼—辐射推广—优化升级”的系统建设,让示范引领项目成为治理模式创新的“孵化器”和“加速器”,让“小场景”撬动“大变革”,破解治理难题,激发治理活力,加快实现从“典型示范”向“全域提升”的治理模式转型,为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成功范例。

8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示范引领机制是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示范引领机制的核心逻辑是从标杆效应到生态赋能,通过培育标杆主体、提炼先进经验、扩大示范应用,推动行业从单点突破到整体提升,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机制的灯塔价值、协同价值、溢出价值,为同行企业提供优秀范例,激励更多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带动全行业全面进步,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筑牢更为坚实的根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建设,通过树立一批严格遵循质量规范、品质把控卓越的食品药品企业作为行业典范,在社会上树立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示范样板,能够有效激发整个行业追求卓越、实现超越。当标杆不断涌现、经验快速推广、生态加快塑造、文化全面建设时,食品药品行业水平就会全面提升。

81.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能为社会提供具体而生动的标杆,有效降低资源重复投入成本、社会治理试错成本和多元主体协同成本,避免重复探索,减少同质化投入,实现从“粗放式治理”到“精细化治理”的转变。有学者指出:示范引领机制的本质是通过“个别探索、规模复制、生态协同、整体推进”,实现社会治理从“高投入、低产出”转向“精投入、大产出”,打破社会治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困境,实现社会治理的“帕累托改进”。示范引领单位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促使其他单位优化组织管理,强化合规建设,减少违规行为,有效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

8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发挥行政指导优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犹如明亮灯塔,为众多航船照亮卓越之路。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持续转变,行政指导凭借其柔性特质,搭配利益诱导机制,逐渐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的新模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是推动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指导治理模式落地的有效举措。这一机制不仅能够充分激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投身示范引领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显著降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成本,助力加快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效能治理的目标,对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意义重大。

8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自我发展。激励是最好的老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要求哪个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产生负有责任,哪个企业就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创建,将强化食品药品企业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成就感,促进食品药品企业健康发展。

84.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引领机制,有利于促进监管效能提升。借助示范引领机制,监管部门可以总结推广有效的监管经验和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对典型企业和单位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可以发现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和措施,完善监管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

85.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健康是人类的第一财富和永恒价值。多年来,许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与行为人的诚信缺失有关。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可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减少危害公众健康的道德风险。同时,在现代社会,信用既是一种道德拘束,也是一种法律约束;既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也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要素,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能够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诚信的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的主体给予惩罚,让诚信的主体获得更多的优势和机会,让失信者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

8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人无责不立、无信不立。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可以让企业明确认识到诚信与利益的紧密关联,从而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对生产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可靠、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可以激励企业保持高标准的质量和诚信水平,引导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让失信企业深刻认识到失信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形象意识,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8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诚信的世界是美好、和谐的世界,诚信的社会是阳光、轻松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能够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风险治理效能,为实施精准监管提供目标和方向。明确信用奖惩措施,可以鼓励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更高标准,采取更优措施,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和力度,将更多精力集中到那些存在风险隐患或者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上。信用奖惩机制能够有效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公众可以清晰地看到哪些企业受到奖励,哪些企业受到惩罚,进一步增强对监管工作的认可和信任。

8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必须坚持科学监管。绩效考核如同一根指挥棒,为监管工作指明方向,激励监管部门和人员沿着确定目标前行;绩效考核犹如一面镜子,清晰映射出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并努力发现问题,改进提升;绩效考核恰似一条绳索,将监管战略任务层层分解,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相连,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协同性。总之,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推动监管部门探索监管规律,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有利于推动监管部门坚守风险治理、责任治理、智慧治理理念,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效能治理,全力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8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窗口。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健康的重要基石。食品药品安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决定着国家的发展与繁荣。食品药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绩效考核是推进社会共治的一条纽带,一端系着各方责任主体,一端连着公众健康安全。绩效考核将充分听取各食品药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深入了解监管工作如何增进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有利于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规范标准,开展培训和指导,推动食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共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90.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只有健康产业的勃勃生机、监管事业的欣欣向荣,才有人民幸福的蒸蒸日上。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的目的不仅是推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绩效,同时也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绩效考核的效果必然会延展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将激励与约束传导到企业,激励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绩效考核不仅关注总体目标、结果指标,也关注具体指标、过程指标,有利于将产业发展的总体指标分解为具体的可量化的企业指标,推进企业更加注重精益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实现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91.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全体系环节、全流程要素、全流域生态紧密相连,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可能危及公众健康安全。连带责任恰似一条绳索,将各方命运紧缚,共担义务责任,共保公平正义。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能促使链条上所有相关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积极承担起相应责任,避免互相推诿。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让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担责,形成强大威慑力,促使各环节参与者主动加强质量安全把控,严守安全底线,全方位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2.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有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连带责任机制是一条休戚与共的命运链条,任何一环的松动都将影响全局。连带责任机制的建立将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中的各个主体,包括生产商、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更加谨慎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否则,不仅直接违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相关的其他主体如场地提供者、广告发布者等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连带责任机制,有利于激发消费维权动力。连带责任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运用,使消费者可以选择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连带责任机制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调动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连带责任机制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努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其中包括“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机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界定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通过调查、取证、听证等法定程序,对涉事责任主体予以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全方位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推进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机衔接,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与声誉罚相互结合,进一步提升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95.在法律制度体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核心要素,三者紧密相连。义务是责任追究的前提,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后果。没有义务匹配的权利,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虚设权利”,没有责任匹配的义务,是缺乏有效保障的“软性义务”。法律如果仅仅规定权利和义务,无对应的责任支撑,法律将没有“牙齿”,权利救济将无保障,义务履行将无约束,法律权威将丧失,公平正义将落空。在责任体系中,责任配置是基础,责任履行是核心,责任保障是关键,责任追究是要害。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立法是分配正义,执法是推行正义,司法是校正正义。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通过对正义的校正回归正义的初心。

96.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天大的事。食品药品属于特殊性产品、健康性产品、刚需性产品、风险性产品、信赖性产品、严管性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必将对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主体形成强大的威慑,促使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7.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应当坚守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形象意识等。责任追究机制犹如高悬之剑,震慑违法之念,守护公正与秩序。通过对违法企业和违规分子的精准亮剑,有力彰显法律威严,促使市场主体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98.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升政府监管效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是一张严密的法网,用制度的刚性编织起民众的安心,不放过任何一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缺口。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起着监督和约束作用。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99.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信心信赖。信任产生力量。公众信赖力是评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公众信赖力源于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求是作风、公正形象等。当公众清晰了解食品药品安全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坚实保障,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且公正得到处理,将会极大增强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和信赖,而且这种信心和信赖将驱动食品药品安全良好社会生态的加快建立,并助力食品药品产业的稳健前行。

100.多年的治理实践启示我们: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产品为王、健康为魂;安全为上、质量为金;风险为要、责任为重;体系为纲、能力为根。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必须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快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和治理文化,以创新增活力,以创新蓄动力,努力开创新时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局面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2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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