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履行义务的公告

2025-12-05 16:52
内蒙古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依法发布督促公告如下:

履行义务要求

凡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仍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通过执行法院指定的方式,如实报告违法行为。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逾期未到案接受处理,或继续实施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限制消费具体范围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实施以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或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依法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

其他依法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

惩戒与追责措施

对未按本公告要求主动到案、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并进行拍卖处置,用于清偿债务;

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

举报与监督

观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及违规消费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联系地址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原标题:《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履行义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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