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以案普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多少
我院在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诉状时,发现大家可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了解不够透彻,现在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的一种诉讼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审理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二、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来说,以下人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二)近亲属:如果被害人不幸身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
(三)国家或集体财产受损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提起范围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且该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常见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有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以及故意杀人、放火等。而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职务侵占等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是采用非法占有的手段,占有或处置被害人财产,由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直接责令追缴或者退赔,不需要被害人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赔偿范围有哪些
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导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行为直接毁坏,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导致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非法占有或处置财产: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通过追缴或退赔解决,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应申请国家赔偿,而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六、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时间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一般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二)确定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三)准备材料:需要准备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财产损失证明等。
(四)向法院提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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