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诉讼守底线 法律威严不容践】依法规制妨害诉讼典型案例⑦
诚信诉讼守底线
法律威严不容践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诚信原则的本质系“禁止权利滥用”。
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增加诉讼成本,破坏司法公信力。
为更好规范诉讼活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延安法院积极开展“诚信诉讼宣传月”活动。我们已通过“依法规制妨害诉讼典型案例”宣传专栏,以案释法,阐明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危害与法律后果,呼吁大家坚守诚实守信价值观,推动司法公信建设与社会诚信建设互促并进。
今天,我们带来的是“依法规制妨害诉讼典型案例”第7期,欢迎大家关注、转发!!!
工具妨害类
通常表现为未经许可利用手机、录音笔等设备对审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往往伴有传播目的,或者在法庭外通过肆意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不当沟通等,干扰或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
01
在法庭上擅自录音录像拍照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器材并责令删除,拒不删除的,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庭是严肃的法律场所,其审理过程需要保持秩序和尊严,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可能会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影响法官和当事人的判断。
【以案释法】
案例29:某案件庭审过程中,值庭法警发现两名旁听人员存在偷录行为,在确认情况后依法暂扣其手机并移交法警进一步核查,确认手机内存在2段共计40分钟的庭审录音录像片段,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诚恳,法院依法删除全部违规录音录像内容,进行训诫教育,责令当场签署《悔过书》。
案例来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7日
02
在法庭外恶意拨打服务热线
【法官说法】
12368诉讼服务热线是群众与法院沟通的重要桥梁,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恶意占用公共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甚至骚扰、辱骂、威胁热线工作人员发泄不满等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广大群众应当正确认识、合理利用有限的公共资源,让真正有需要的人及时得到帮助。
【以案释法】
案例30:王某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经审查其立案时诉讼请求、案由均不明确,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其释明并告知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或到立案诉讼服务大厅线下咨询。但王某态度蛮横,未选择到法院咨询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而是多次拨打12368服务热线和窗口服务电话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恐吓,言语污秽、态度恶劣,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依法对王某拘留10日。
案例来源: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10日
舆论妨害类
往往发生在裁判结果即将作出或生效阶段,试图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不实言论、审理情况,或者在法院门口、周边道路等场所打横幅、喊口号,或者通过来信来访进行不实举报等形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制造审判压力以影响裁判结果。
01 散播不实言论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法官的言行或案件审理的程序、结果等有意见或者不服,均可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网友质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严重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更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
【以案释法】
案例31:买卖合同执行案件,法院依法追加某商贸公司原股东、彭水某中学教师代某某等为被执行人,代某某授意其亲属在短视频平台发帖称法官法律适用错误、涉嫌敲诈民营企业。法院核实不存在上述问题并当面告知调查结果,进行释法明理。代某某认识到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的严重后果,删除了视频,当面向法官道歉并在平台公开道歉信息,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声明。法院向该地教委发出司法建议,县教委复函表示,将强化纪法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11月29日
案例32:黄某甲诉赵某乙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黄某甲不服但未上诉,而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经调查核实视频中提到的问题均不属实,法院多次向其耐心释法,告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黄某甲均不予理会。黄某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个人名誉,对法官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和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十分恶劣,经公安部门训诫后,黄某甲删除视频并向法官赔礼道歉,法院召开通报会,澄清事实真相。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11月29日
案例33: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邵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律所主任郑某侨参加诉讼,拒不配合对案涉合同的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因此对办案法官心生不满。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郑某侨为发泄不满,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发布其在法院办公楼跟拍该办案法官的视频,并搭配专业能力低劣、法官收受贿赂等相关文案;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有偿悬赏公告视频,征集该法官的违纪违法线索。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上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郑某侨还多次通过口头、发送短信等方式扬言杀害该法官,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为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法院约谈郑某侨,郑某侨主动道歉并删除不实视频及言论。法院认为郑某侨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自媒体等平台多次公然侮辱、诽谤法官,歪曲、丑化法官形象,并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属于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依法履职,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对郑某侨罚款5万元,并向郑某侨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郑某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案例来源: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5)湘0502司惩23号决定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02 进行不实举报
【法官说法】
《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理性合法表达诉求,假借监督之名、行陷害之实,不仅妨碍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针对诬告陷害法官的恶劣行为,人民法院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不断完善常态化保护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释放严惩诬告陷害的强烈信号,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以案释法】
案例34:海口市某物资工贸公司股东吴某,因不服法院对公司抵押资产的拍卖执行,捏造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300万元并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意图使被举报法官接受组织调查。经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确认举报内容不属实,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为达到非法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意图使法官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原标题:《【诚信诉讼守底线 法律威严不容践】依法规制妨害诉讼典型案例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