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猪肉冒充牛肉、卤菜加“日落黄”,湖北发布涉食安犯罪案例

“湖北高院”微信公号
2025-12-04 09:44

编者按

“草草杯盘共笑语,昏昏灯火话平生”。人生之福,藏于微常。中国人的饮食文化,充满着人间情味。不知什么时候,食品安全却成了问题,使得烟火浪漫蒙上了阴影。

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们期望这些掷地有声的判决,能够成为震慑犯罪的雷霆、行业自律的镜鉴。让“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诚实守信”内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让“一粥一饭”回归“至味清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崔某胜陆续从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进母猪肉,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勤、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人在其租用的襄阳市内一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持续在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市场进行批发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系崔某胜之子)负责接单销售、货款结算、成品运输等,被告人翟某连(系崔某胜之妻)负责协助崔某胜安排工人装卸、母猪肉加工等,被告人崔某欢(系被告人崔某胜之女)负责记账、算账等。上述被告人形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记账的全链条分工协作配合。经鉴定,崔某胜犯罪团伙销售假牛肉金额累计高达497.47万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俊陆续从襄阳某屠宰场及李某柱等处购买母猪肉,并先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及李某柱提供的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后,再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批发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对外冒充牛肉零售,同时伙同他人将上述猪肉冒充牛肉在襄阳、随州等地销售。经鉴定,刘某俊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

2024年1月7日至18日,被告人彭某志从崔某胜、刘某俊处购买加工后的母猪肉,按照每斤25 元至30 元的价格,冒充牛肉在湖北鄂州等地销售。1月19日至26日,彭某志与被告人赵某伟合伙将购买的假冒牛肉对外销售,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博送货及帮助销售,支付其固定工资。经鉴定,彭某志销售金额累计9.56万元;赵某伟、李某博销售金额累计7.35万元。

经检测,从被告人崔某胜、刘某俊、彭某志处扣押的肉类样品检测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胜等人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判处被告人崔某、翟某连、李某柱、彭某志、赵某伟、李某博、刘某俊、尚某学、刘某军、崔书学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被告人刘某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6.9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人李某勤、崔某欢的犯罪参与程度较浅、所起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李某勤适用缓刑,对崔某欢免予刑事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食品犯罪案件。母猪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类,但其肉质、口感、营养、价格与牛肉迥异。崔某胜等人购买母猪肉,通过加工刻意掩盖其真实属性,冒充市场价格更高的牛肉进行销售,本质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食品权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团伙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形成了“原料采购-加工伪装-销售运输-财务结算”的完整链条。人民法院通过“主犯重判+全链条追责”的裁判方式,对涉案被告人依法惩处,对组织者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依法判处重刑。人民法院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崔某胜、刘某俊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鲜明态度,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宋某林在湖北省赤壁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卤味店。2024年3月,宋某林为使肉类熟食卖相更好,在明知不能在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黄”的情况下,仍违规在加工鸡腿等肉类时添加“日落黄”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获利1万元。同年8月9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宋某林加工的鸡腿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检测出鸡腿内含有日落黄成分。

裁判结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制品,足以造成人员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宋某林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舌尖无小事,安全大于天。卤味类食品是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林为使卤味肉类熟食卖相更好,罔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违规添加“日落黄”。

“日落黄”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范围使用构成明确的健康威胁。依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有明确限定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卤鸡腿等熟肉制品。科学研究表明,过量摄入可能引发过敏、腹泻,儿童可能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风险。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日落黄”等隐蔽性添加剂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向全社会明确传递“舌尖安全无小事”的法治强音——食品领域任何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张某生委托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洪(另案处理)生产具有“壮阳”功能的“仙优悦”人参牡蛎压片糖果30万粒,并以32元/盒(每盒8粒)的价格计算货款。张某生明知该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以64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等人又通过逐级代理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3万余盒,销售金额约196万元。经检测,销售的压片糖果中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生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那非类药物是严格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特定疾病。O-丙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质的衍生物,已在2022年8月11日被国家机关认定并公布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系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标准,查验原料、检验成品、全程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负责,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生大量生产含有那非类药物成分的“压片糖果”,并通过分级代理的形式销往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惩处,依法予以重判。

    责任编辑:王建亮
    图片编辑: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