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装修定金付了,工程迟迟不开工,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吗?
本期作者丨杨雪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法官助理
装修房子本是喜事,可若付了定金后施工方迟迟不动工,甚至“失联”,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介绍
年初,潘先生因家中装修需求,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装修公司的设计师薛某。薛某向潘先生提供了装修报价,双方于2月3日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月25日。合同签订当天,潘先生通过微信向薛某支付了2000元装修定金,薛某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就在约定的开工日前,潘先生多次尝试联系薛某,却始终未能接通。直到开工日当天,装修公司仍未进场施工,也未主动与潘先生沟通后续安排。
尽管之后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联系潘先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一直仍未进场施工。潘先生最终自行安排了装修,并将装修公司及其设计师薛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等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虽未正式签字盖章,但双方对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薛某作为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指出,潘先生支付的2000元定金属于履约定金,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装修公司未在约定开工日前与潘先生有效沟通,导致工程未能如期开工,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向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担保制度。本案中,装修公司收受定金后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定金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防范一方恶意违约。定金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开工时间、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对装修企业而言,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诚信经营。不能以为“收了定金就万事大吉”,若无法履约,不仅面临定金罚则,还可能损害商誉,甚至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撰稿丨杨雪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蒋博东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装修定金付了,工程迟迟不开工,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