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案说法 ||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5-12-03 17:25
安徽

饭桌上推杯换盏

方向盘上侥幸冒险

酒驾发生事故后

“保险公司总能赔吧?”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本文所有图片均系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小周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与在路口静止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轮电动车车上的小海和小燕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周弃车离开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海和小燕不承担责任。小周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大周。

本起交通事故致小海和小燕二人受伤,小海于2025年2月向宿松法院起诉小周、大周、甲保险公司,诉请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054.45元。

法院审理

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海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054.45元可分为人身损害相关损失30054.45元和财产损失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小海赔偿人身损害相关损失30054.45元,甲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小周主张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小海的财产损失即车辆损失4000元,由小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向原告小海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0054.45元,由被告小周向原告小海赔偿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为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人身伤亡损害予以赔偿。但法律法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偿行为更符合垫付的特征,即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侵权人。

醉驾是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饮酒、醉酒驾驶往往属于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在商业险范围内可拒赔。

法官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时刻谨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宜案说法 ||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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