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
生活里签合同是常事,租房、买东西、办业务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大多会约定违约金。可真遇到违约情况,不少人看着合同上写的违约金数额,心里难免犯嘀咕:当初说好的这笔钱,要是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到底能不能申请调整呢?今天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说说这个和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6日,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常某以14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二手货车一辆,常某暂付订金10000元,刘某于2025年3月11日前完成车辆过户及交付手续后,常某付清余款。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10000元的违约金。常某依约支付订金后,刘某未将该车辆交付常某。后经协商,2025年3月13日,刘某将常某支付的10000元订金退回。但常某认为刘某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常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常某认为自己从事二手车买卖,因刘某言而无信,给自己后续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坚决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刘某认为自己几天内就将订金退还,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其不应支付违约金,且10000元违约金过高。
调解中,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意见后,及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将二手货车交付常某,确实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常某并未举证自己因刘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能查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也仅为10000元订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高于常某的损失。在向双方讲清楚利害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刘某支付常某适当补偿后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违约金兼具补偿守约方损失与惩罚违约行为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在认定时,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合理裁量,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供稿:端氏人民法庭
原标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