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 示范区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

2025-12-01 13:40
上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到涉企纠纷跨域化解,从精准服务企业法律需求到创新监督协作机制,示范区检察机关始终打破行政壁垒、凝聚司法合力,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诠释着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的使命担当。

案例一

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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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男,A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朱某某实际经营的B公司(注册于上海市青浦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7万余元。

检察机关充分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作机制,发现嫌疑人此前曾在外地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遂及时启动跨区域沟通会商程序,最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实现案件合并处理,有力打击了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共同研发涉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区域开票行为进行智能筛查,锁定64家开票异常企业,并推动刑事立案8件,有力震慑涉税违法犯罪。青浦、嘉善检察机关还深入剖析行业涉税风险与制度漏洞,制发跨域检察建议,规范企业财务与发票管理。联合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建立“整改跨域互认”机制,对达标企业免予相关行政处罚,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案例二

印某某、姚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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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起,被告人姚某某经与被告人印某某商议,由印某某、被告人范某某购买机器、制假原料在青浦区制造假冒某知名品牌葡萄酒后出售给姚某某,再由姚某某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加价销售。2024年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印某某的制假窝点搜查并扣押包装盒、瓶盖等作案工具,次日对姚某某的仓库搜查并扣押假冒白葡萄酒486瓶。经审计,印某某、姚某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1万余元、118万余元,现场扣押货值共计10万余元。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分别担任某制盖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二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受印某某委托分别伪造印制包含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标识10万余个、8万余枚。

本案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涉及非法制造标识、灌装生产和网络销售的全链条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贯彻一体化打击理念,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平台,协同多地公安机关同步侦控,一举打掉整个犯罪团伙,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全程。结案后,通过刑行衔接机制及时将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确保行政处罚依法跟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该院还联合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战略合作协议》,打造“全生命周期共建长三角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会签《示范区检察机关护航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条》,推动知产综合履职协作、恶意侵权专项监督、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等机制完善,构建示范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案例三

陈某职务侵占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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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上海A公司财务经理、内控,负责本公司和下属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外联络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假的缴款书予以平账的手段,侵占下属的苏州B公司、昆山C公司资金共47万余元。

本案发生于“沪苏同城化”发展背景下,涉及跨区域企业财产权利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职务侵占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法律适用。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综合考虑嫌疑人家庭实际状况,审慎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返回上海居住地接受缓刑社区矫正,推动社区矫正同城化保护。检察机关还畅通检企沟通渠道,通过走访等多种途径,精准服务企业的法治需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或制度缺失,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推动关联公司全面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帮助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四

聚焦“三端”,全链条推进破产检察监督工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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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针对破产检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难题,吴江区检察院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常态化的司法联动机制。组建了专业化的破产监督办案团队,积极履职,已办理各类涉破产监督案件3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件案例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1篇论文获《检察工作》刊载,办案团队曾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参与撰写最高检《涉破产纠纷办案指引》一书,并协助省检察院起草《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指南(试行)》,工作经验在全省专项会议上交流。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探索构建的破产案件“前端—中端—后端”闭环监督模式,破解了破产案件中长期存在的线索发现难、监督手段单一、跨部门协作不足等实践难题。三地法院、检察院、税务局签署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涉税证据调取合作协议》,实现了涉税证据电子化、规范化、快捷化调取,为跨区域涉税破产案件的审查办理提供坚实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将检察监督从传统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拓展至管理人履职监督、税收协调、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维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破产领域从“被动介入”向“主动履职”的转变。

案例五

彭某某等十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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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陆续从被告人龙某某(马来西亚籍,外号“龙哥”)处购入“某速溶咖啡”,并安排公司销售人员即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平台向被告人殷某某等分销商销售,进而销往全国各地。经鉴定,涉案“某速溶咖啡”中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涉案金额共计约180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深挖犯罪网络上线,成功监督立案一名境外嫌疑人,最终该嫌疑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方面,检察机关注意区分不同被告人的从业背景、认知能力,实现精准打击、罚当其罪。此外,还依托数字监管手段,推动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共建“食品药品严重失信名单”,实现从个案惩处到类案预防、行业治理的纵深跃升。

案例六

鹿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行刑反向衔接案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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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鹿某、黄某在外省共同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2023年初,鹿某、黄某经事先商量,联系胡某搭建“某某时代”影视网站并制作“某某时代”APP,通过视频爬取、视频解析等功能,将侵权影视资源通过其网站及APP进行播放。被告人通过该公司的抖音店铺对外出售相关会员资格,非法获利人民币12.8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未简单结案,而是层报上级协调、跨省移送检察意见,最终促成外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畅通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渠道,全面落实“不起诉不等于不责任”的司法理念,以检察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侵权企业承担法定责任,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保护企业影视著作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原标题:《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 示范区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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