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案例第十二期】销售“回流药”?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于法有据!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铁法案例
第十二期
某大药房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01
基本案情
Case Introduction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骆某联系购买“回流药”(“回流药”是指通过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合计金额49501元。2022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大药房未从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大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56元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大药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02
裁判结果
Mediation Process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药房未从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某大药房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称所购买药品全部用于其本人及亲属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某大药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Typical Significance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破坏药品市场秩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大药房销售“回流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维护了药品市场安全、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二者共同构筑起了惩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
转自: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标题:《【铁法案例第十二期】销售“回流药”?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