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秀普法丨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5-11-27 18:59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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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乐园,但意外有时难免发生,当孩子在校园内不慎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典型案例

六年级小学生小苗(化名)在校搬桌椅时不慎摔倒导致双手腕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小苗手臂多处骨折。小苗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意外险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学生均有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不能组织学生进行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未成年学生搬运大型教具有一定危险性,老师应当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预见却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因而在搬运前既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搬运的过程中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学生因为搬东西受伤。属于老师和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对于危险的认知和控制,导致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损害。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在孩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在教育孩子认识到自身错误时还要积极引导并陪同孩子主动探望伤者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用自身行动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就学校而言,除了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外,还承担着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在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并消除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建立完善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通知家长,确保受伤学生能得到最快、最有效的救治。学生在校期间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保护好自身安全,在与同学嬉戏打闹或产生冲突时,应当运用合适的方式化解矛盾保护自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文源|西郊法庭

审核|罗刚

编辑|王静怡

责编|马琼

原标题:《灵秀普法丨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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