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在聋哑人圈内逞强立威、敲诈勒索……...

2019-03-27 00:03
黑龙江

本文原标题:《非法持有枪支、在聋哑人圈内逞强立威、敲诈勒索…… 你能想到的黑恶犯罪,他们全占了|第七批宣判,附案例》

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6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里区、阿城区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对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2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4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7批集中公开宣判。

这4件案件,有通过贿选手段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大肆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有为在聋哑人圈内逞强立威,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及抢劫犯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杨某、吕某军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24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

截至2019年3月26日,全市共打掉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74个。其中,涉黑犯罪集团8个,涉恶犯罪集团(团伙)66个,破获案件86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0人。集中开展7次公开宣判黑恶、涉黑涉恶案件43起。334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资产折合人民币7.13亿元。
26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阿城区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对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2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4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阿城区法院宣判的周某宝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挪用资金案。
2009年,周某宝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陈某财任村委会主任后,通过内定候选人的方式先后任命陈某财儿子陈某龙、周某宝侄子周某辉担任万宝山村团委书记兼任民兵连长,安排周某宝哥哥、周某辉父亲周某军任村委会司机。周某宝、陈某财把持村基层政权后,开始垄断控制农村资源,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2014年12月,在万宝山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周某宝、陈某财以植树、种草需支付误工费为名用集体资金进行贿选,向66位参加选举的村民代表每人支付100元,使周某宝、陈某财分别连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继续在村委会任职,蔡某任万宝山村民兵连长及八屯屯长。逐渐形成了以周某宝为组织领导者,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为积极参加者,蔡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9月,周某宝任五常市五常镇武装部长。为长期把持万宝山村基层权力,2016年11月,周某宝违规成立未经依法登记、批准,私设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周某宝任董事长,陈某龙任副董事长,周某军任第三分社社长。股份经济联合社事务由周某宝决策、指挥、管理。陈某财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不仅未有效行使村党组织职权,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

周某宝等人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违法手段聚敛钱财,攫取非法利益1760.2812万元,通过经济利益输送,维持和密切组织成员关系。除用于贿选费用支出外,周某宝安排陈某财给付殴打上访人的姜某2万元,向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蔡某等组织成员发放工资。2009年,通过周某宝联系,将万宝山村修路工程交由周广军,为周某军获取经济利益。2014年至2015年,在万宝山村路灯安装施工活动中,为陈某龙、蔡某获取经济利益。2015年组织成员陈某龙、周某辉打伤他人之后,周某宝向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刘某打电话寻求庇护。在陈某龙、周某辉被判处刑罚后,继续提拔二人为其所用。

为确立、维护、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2009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宝等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其中非法转让土地13起,周某宝、陈某财把持的村委会获利981.258万元。周某宝指使组织成员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蔡某纠集他人有分有合、有预谋地在公共场所蒙面持械殴打揭发、检举犯罪组织的被害人冯某某等人,致4名被害人轻伤。周某宝等人还非法对外来户强行收取房屋土地占地费,以用铲车推大门、倒垃圾、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4起,迫使赵某某等31户外来户缴纳占地款现金和出具欠条合计147.4232万元,造成部分外来户长期不敢回家。2012年底,周某宝、陈某财把持基层政权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占集体资金,其中周某宝侵占非法转让土地款402万元,周某宝、陈某财伙同蔡某斌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39.6万元。2009年9月和2012年10月,原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找到周某宝帮助其运作购买、承包万宝山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周某宝两次非法收受刘某贿赂款共计190万元。

以周某宝为首的犯罪组织,除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外,还实施了下列欺压百姓的违法行为:对不同意卖地给村委会的村民,周某宝指使他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欺骗、恐吓村民冷某、于某等人将土地低价收走后高价转卖。将叶某斌自1982年开始承包的土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强行剥夺承包经营权,并于2013年虚假转包给姜某,实际卖给哈尔滨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2011年5月,王某某阻止陈某财带人在其租给村里的土地上挖土时,陈某财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王某某迫于周某宝、陈某财的势力,和解了事。2014年,在万宝山村租地的孙某因种的药材和树苗赔偿被周某宝克扣问题举报周某宝,陈某财、周某军等人对孙某进行殴打。2017年,村民王某某以71万价款出让土地时,周某宝以未经村委会同意为名不同意其交易,王某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收取52万元,余款19万元被周某宝以村委会名义克扣。

以周某宝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贿选把持基层政权,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一定经济实力。为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声势,维护非法权威和既得政治、经济利益,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群众,垄断万宝山村土地、房屋交易,严重破坏了万宝山村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周某宝、陈某财,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掩护,把村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进行非法征收,或以入股名义获得村民土地使用权后又以村集体的名义非法转让13起,一般农田共计666.39亩,获取土地转让款3587.387万元,非法获利981.258万元。

被告人周某宝指使组织成员陈文财、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蔡某纠集被告人潘某、姜某、乔某、刘某、李某明、史某明以暴力手段对上访的村民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蒙面持械进行殴打,造成4人轻伤。

2016年11月,万宝山村成立了未经依法登记及批准便进行经营活动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周某宝任董事长,任命陈某龙为副董事长,周某军为第三分社社长。周某宝组织召开会议,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参会,对以缴纳宅基地占地款的名义,收取本村外来户房屋土地占地款的决议予以支持,采取连续下发《送达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公开拍卖通知书》形式,对联合社三个分社的外来户下发催缴通知书,周某军积极参与下发通知并到户催缴,以不缴纳占地款就拍卖外来户房屋和土地相要挟,迫使外来户缴纳。对外来户明确表示无能力缴纳宅基地占地款的,周某宝带领周广军等人用铲车将于某某家、周某某家大门推倒,将生活垃圾堆到董某某家大门口,后又采取将大门推倒的方式威胁、恐吓,迫使外来户缴纳宅基地占地款。周某宝、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4起,其中4起未遂,7起既遂,23起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共计敲诈勒索147.4232万元,既遂64.8283万元,未遂82.5949万元。

2015年6月3日21时许,金某旭(已判刑)与封某超(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马克酒吧饮酒时,封某超与同在酒吧饮酒的杨某双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双持刀将封某超头部砍伤。后杨某双乘坐于某刚驾驶的黑LH9940号出租车离开。封某超将此事告知金某旭后,与其驾车追赶该出租车,同时金某旭通过电话纠集王某旺(已判刑)让其亦驾车追赶。当于某刚驾驶的出租车行至五常市城管局附近时,杨某双发觉被跟踪遂持刀下车,金某旭、王某旺、封某超持电棍、白色塑料管、砖头等器物追打杨某双,杨某双遂返回出租车内躲避,三人打砸该车,将车窗玻璃、风挡玻璃、车门、机器盖、大灯等砸坏,将凶器伸入车内对杨某双进行殴打,之后三人离开。当日22时许,金某旭、王某旺将封某超送至五常市人民医院治疗,代某嘉、杨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周某辉、陈某龙得知此事亦前往医院探望。金某旭、王某旺、代某嘉、杨某、周某辉、陈某龙在医院乘坐电梯至一楼大厅时与前往该医院治疗的杨某双相遇,金某旭指认杨某双为打伤封某超的人,随即金某旭、王某旺、代某嘉、杨某、周某辉、陈某龙六人上前对杨志双拳打脚踢,直至其昏迷。杨某双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右手皮肤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辉、陈某龙及金某旭、王某旺、代某嘉、杨某共同赔偿杨某双经济损失30万元。

2012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卫向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支付土地转让款1200万元,周某宝让其将400万元转入万宝山村的集体账户内,将800万元汇入村会计于某富(系周某宝妻子的外公)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周某宝。后周某宝将398万元转入村会计蔡某斌个人账户,用于非法收购村民的土地,将402万元转入周广宝个人账户及其妻子李某的个人账户内,据为已有。

2012年12月底,哈尔滨市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卫向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支付土地转让款1200万元,该征地区域内有近4000平方米为公共道路,土地转让款39.6万元应归万宝山村集体所有。周某宝、陈某财、蔡某斌利用职务之便,将39.6万元非法侵占,每人得款13.2万元。案发后,蔡某斌退赔13.2万元。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7日,蔡某斌两次分别挪用存在其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万宝山村集体公款290万元、4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取非法所得9203元。

2009年9月,周某宝在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接受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另案处理)请托,收受刘某90万元,帮助其运作购买万宝山村14.7729万平方米土地。2009年9月15日,周某宝、陈某财代表万宝山村与刘某借用的黑龙江省绿宝林农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012年10月,周某宝在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接受刘某请托,收受刘某现金100万元。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废止了原承包人叶某彬的承包合同,与刘某指派的张某(另案处理)、周某宝指派的姜某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帮助刘某购得1.2万余平方米土地。

2018年1月29日,五常市公安局在对乔某进行抓捕时,在其位于五常市五常镇龙凤乡西局子村的家中查获双筒猎枪一支,猎枪子弹79发,钢钉及铅弹若干。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长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周某宝为组织、领导者,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周某辉为积极参加者,蔡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通过贿选手段,让犯罪集团部分成员成为村委会的主要成员,进而把持基层村组织,后又成立以周某宝为董事长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依托,将万宝山村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转让,以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活动为掩护,非法强行收取村外来户资金,为犯罪集团及其成员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周某宝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团伙成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指使团伙成员并纠集他人持械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某宝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陈某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周某宝指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周某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蔡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某斌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蔡某斌主动交代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退赔、上缴违法所得,对挪用资金罪予以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罪予以从轻处罚。

乔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潘某、姜某、刘某、李某明、史某明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周某宝系主犯,陈某财系从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周某宝系主犯,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系从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周某宝、陈某财、陈某龙、周某辉、蔡某、潘某、周某军、姜某、乔某、刘某、李某明、史某明均系主犯。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周某宝、陈某财、蔡某斌均系主犯。李某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周某宝、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实施的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陈某龙、周某辉伙同他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宝、陈某财、陈某龙、周某辉、蔡某斌、乔某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某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才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周某辉、蔡某等10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责令周某宝、陈某财、陈某龙、周某军共同退赔敲诈勒索非法所得人民币64.8283万元给相应被害人。责令周某宝退赔职务侵占非法所得人民币402万元;周某宝、陈某财、蔡某斌共同退赔职务侵占非法所得人民币39.6万元(蔡某斌已退赔13.2万元),均退赔给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民委员会。追缴周某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190万元,蔡某斌挪用资金非法所得人民币9203元(已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乔磊的双筒猎枪一支、猎枪子弹79发、子弹底火及铅弹予以没收,由五常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判决部分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给相应的被害人。

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骗取巨额财产
道外区法院宣判的田某鑫等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案(杨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漏犯)。
2015年,杨某(已判刑)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杨志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的租、卖房协议等手段,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田某鑫、邢某、徐某博先后加入该犯罪组织。后由杨某出资,开设了由田某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志乾开锁公司。田某鑫成为积极参加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了放款、催收及开、换锁等行为。邢某、徐某博为该组织成员,实施了放款、催收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杨某指使田某鑫、邢某、徐某博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买房租房协议后,不付款、少付款,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制造违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田某鑫参与诈骗犯罪11起,犯罪数额共计59.8944万元,其中既遂48.1344万元,未遂11.76万元;邢某参与诈骗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177.3144万元,其中既遂31.7744万元,未遂145.54万元;徐某博参与诈骗犯罪5起,犯罪数额共计149.91万元,其中既遂2.41万元,未遂147.5万元。

杨某指使田某鑫、邢某、徐某博等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跟踪尾随、电话威胁、到单位滋扰、喷漆堵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田某鑫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9起,犯罪数额共计70.947万元,其中既遂24.587万元,未遂46.36万元;邢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0起,犯罪数额共计47.732万元,其中既遂9.822万元,未遂37.91万元;徐书博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数额共计5.86万元,其中既遂1.31万元,未遂4.55万元。

在杨某指使下,田某鑫趁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未还款的被害人郝某某、唐某某、宴某、庞某、史某某等人家中无人之机,将5名被害人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田某鑫共计参与实施入户盗窃犯罪5起,犯罪数额共计6770元。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某鑫、邢某、徐某博参与以杨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田某鑫为积极参加者,邢某、徐某博系一般参加者。三被告人参与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田某鑫、邢某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徐某博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田某鑫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部分诈骗犯罪及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田某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邢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徐书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为争夺市场摊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
道里区法院宣判的关某伟寻衅滋事案(吕某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
2013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暂时委托吕某军(已判决)经营的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燕山路市场摊区。2016年11月22日,群力街道办事处对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燕山路(现更名为崂山路)市场摊区停止经营的通知,停止暂时委托关系。2017年1月9日,群力街道办事处将该决定上报道里区集贸摊区管理办公室。吕某军为与相邻的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争夺摊位,纠集关某伟和张某初、周某国、顾某、郗某海、钱某刚、于某滨(均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实施犯罪活动。

2017年4月27日,关某伟及张某初、吕某军等人预谋后,关某伟指使郗某海纠集人员于次日到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停车场附近滋事。次日7时许,张某初、吕某军、周某国等人来到民生尚都小区瑞园西门停车场处伺机滋事。钱某刚于案发前日受被告人郗某海指使,纠集于某滨及洪某、楠某、吕某(均另案处理)持棍棒到现场附近在车内等候。吕某军借故与停车场管理员被害人孙某利、吕某亮(肢体残疾)发生口角后,张某初当场以事先约定的动作指使钱某刚、于某滨、吕某等人使用棍棒对孙某利、吕某亮实施殴打,致孙某利右上肢、左手受伤,吕某亮腿部受伤。孙某利右上肢损伤为轻微伤,左手损伤轻伤二级,吕某亮右小腿部损伤为轻微伤。

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关某伟为帮助吕某军争夺市场摊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洪伟系主犯。依法判处关某伟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越阴祖峰

编辑:曹宇恒 刘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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