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栈】法官,认罪认罚到底是个啥?
认罪认罚到底是个啥?
近日,我院接听了一通咨询电话,一位女士表示其丈夫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移送检察机关了,其丈夫告诉她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她个人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不了解,向法官咨询“认罪认罚到底是个啥?”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认罪认罚具体流程

小贴士

问: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益处?
答:被告人将依法获得比原定刑期更为宽缓的处理,案件的处理时间更短,能够更快得到判决,也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答:不会。该制度的适用不仅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求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律师的帮助为保障。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怎么做?
答: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订一份具结书。开庭时,当庭表明这份具结书是本人同意后自己签署的。
问:没有聘请律师怎么办?值班律师将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答:法律援助中心在检察院设立了值班窗口,定期派驻专业律师到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法律咨询,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帮助进行程序选择,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有关案件处理的意见。在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现场见证并签字。
问:通过何种方法可以让办案部门知道犯罪嫌疑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局、检察院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一定会被法院采纳?
答: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后是否可以反悔?
答:允许反悔,但应当在一审法庭裁判作出之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再享受量刑从宽、不得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原标题:《【普法小栈】法官,认罪认罚到底是个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