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者说】伊川:“摸金校尉”梦碎玉米地 盗掘古墓罪责难逃

2025-11-25 10:02
河南

伊川县融媒体中心●伊川新闻●

开栏语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工作,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推进全民守法,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持续提升我县法治宣传教育水平,营造全县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伊川县融媒体中心、伊川县广播电视台在《伊川新闻》中开设【办案者说】栏目,今天播出——“摸金校尉”梦碎玉米地盗掘古墓罪责难逃。

“摸金校尉”梦碎玉米地盗掘古墓罪责难逃

案例故事

“月黑风高夜,玉米地里人影闪动……”这一幕并非“盗墓小说”的情节,而是发生在伊川县某村的真实案件。2024年9月,周某、李某、闵某、蔡某等8人,两次将黑手伸向了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一次,闵某、蔡某等人经过商议,将目标锁定在某乡的一处土坡。他们连续挖掘两天,结果发现地下并非预想的古墓,而是一处古代水井。意识到“挖错了”之后,他们虽将盗洞回填,但其挖掘行为已经对这处属于龙山时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遗迹造成了严重破坏。

首次“失手”并未让他们“气馁”。数日后,周某、李某等人在某村的玉米地里,又进行了一次更为猖獗的盗掘。他们分工明确,有人放哨,有人挖掘,有人运土,一夜之间竟挖出一个深达十一米的盗洞。后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这是一座中型唐代斜坡墓道洞室墓,规模宏大,对研究唐代葬制葬俗具有重要价值,盗墓行为已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他们准备继续作案时,周某等八人被警方一举抓获。到案后,八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检察官法条解读:

1.“动手即犯罪”,未得手也追责

盗掘古墓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是否实际盗得文物为既遂标准。本案中,闵某等人第一次盗掘,虽未找到古墓且回填了盗洞,但其挖掘行为已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同样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保护对象兼具“古文化遗址”与“古墓葬”

法律保护的对象既包括古墓葬,也包括古文化遗址(如古代村落、作坊、祭祀遗址等)。本案中,周某等人盗掘唐代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而闵某等人破坏了龙山时期的灰坑和水井,属于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被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二者同属一类重罪,均严重危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和历史文化遗产安全。

3.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均需担责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尽管八人的分工不同(组织、放哨、挖掘、运土),但他们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根据刑法规定,所有人都需要对共同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因为“只放了哨”或“只拉了土”而免于处罚。

检察官提醒

1.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是珍贵的文化遗产。任何盗掘、破坏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2.发现盗掘,立即报警:若发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您的警觉是保护历史的第一道防线。

3.意外发现,及时上报:在生产、建设中若意外发现文物遗迹,请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文物部门。

案例总结

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任何以非法手段盗掘、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的公然挑战,也是对历史和文明的亵渎,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记者翟志明通讯员刘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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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 赵伊曼 制 作 许思琪

原标题:《【办案者说】伊川:“摸金校尉”梦碎玉米地 盗掘古墓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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