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穿越180个长夜,终见法治微光

2025-11-20 17:13
湖北

两张薄薄的保单,两份150元的承诺,却在生死相隔之际,划下一道“180天”的冰冷界限。是条款无情,还是义务未明?近日,利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让法理之光融化格式合同的冰霜,称量出数字规则与人间冷暖的公正重量。

天降横祸却遇“180天”冰冷条款

2023年1月,外出务工的向某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全身瘫痪,生活陷入困境。尽管家人倾尽所有、辗转求医,但向某终因伤势过重,与伤病抗争两年后,于2025年在家中去世,留给家人无尽的思念与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处理后事时,家属想起向某生前曾购买两份保险:一份是计划生育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另一份是社会治安综治保险,每份保费均为150元。这原本是家庭在危难中的一丝希望。然而,当家属持保单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接连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直指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伤害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向某从受伤到去世已远超180天,不符合赔付条件。

协商无果后,悲愤交加的家属只得将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失语的保障再次发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这起纠纷的核心并非冷冰冰的时间计算,而在于合同签署时,公平的声音是否曾真正响起。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果断组织双方调解,引导争议焦点从“是否超过180天”转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就这条免责性质的条款尽到了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调解现场,保险公司指着合同道:“白纸黑字已经很清楚了,下面还有向某亲笔签的字。”

家属则情绪激动地表示:“合同厚厚一叠,字又小又密,投保时业务员只催着签字,根本没有提醒过还有这个‘180天’的死线!这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陷阱’!”

待其情绪稍缓,法官将目光转向保险公司代表:“合同的签订,不仅在于白纸黑字,更在于签订契约时,双方的知情与同意是否真实。保险的本意是雪中送炭,如果‘180天’的界限未被明确告知,那么这份契约的温暖又从何谈起?”

随后又向双方阐明法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进一步强调,对此项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面对情、理、法的三重审视,保险公司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以足够诚意和合理方式(如加粗、标红、口头强调等)就“180天”条款向投保人向某进行过特别提示。

最终,在法的框架与理的感召下,双方的距离被拉近。经调解,两家保险公司同意承担理赔责任,共同支付60000元理赔款。

法官提醒

格式条款须明示,权利意识要提升

案件虽已了结,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值得深思。法官在此提醒: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提供方,绝不能“一订了之”。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对于免责、减责等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显著方式(如特殊字体、符号标注等)进行提示,并应对方要求进行清晰说明。否则,这些“沉睡”的条款在纠纷中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对投保人而言: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件等部分。如遇不理解之处,应要求工作人员当场解释。一旦发生纠纷,如认为格式条款存在不公或未被明确提示,要勇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建南法庭

原标题:《【枫桥式人民法庭】穿越180个长夜,终见法治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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