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字体也能“摊上事”?
在商业活动中,字体是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的常用元素,但其背后隐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小微企业,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不经意间就可能触碰侵权红线。
近日,肥西法院通过“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快速化解一起因餐巾纸包装使用侵权字体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既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小微企业诉讼成本。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山东某软件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餐巾纸产品外包装中擅自使用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遂诉至肥西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专业调解释法明理促和解
收到起诉材料后,肥西法院考虑到案件涉及著作权权属认定、侵权事实界定等专业法律问题,且被告系小微企业,为减少诉讼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指派具有律师身份的特邀调解员汤丽平主持调解。
调解员仔细阅卷研判后,第一时间与商贸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限,使用案涉字体仅为提升包装美观度、区分产品类别,并无主观侵权故意。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开展普法释理:案涉字体已在版权局登记,山东某软件公司系合法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字体用于产品包装并销售,已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调解员从“降低双方诉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高效化解纠纷”等角度分析利弊,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经过多轮电话及网络平台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贸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字体,原告山东某软件公司撤回起诉。从收案到纠纷化解,全程用时不足半个月。
下一步,肥西法院将持续壮大调解力量、优化调解流程、丰富多元解纷应用场景,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领域,不断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为区域创新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此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用字体、图片、文案等要素时,应确认合法授权,避免因无心之失引发侵权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原标题:《用个字体也能“摊上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