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兴知法丨建筑工人施工时高空坠落受伤,雇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5-11-19 17:24
北京

建筑工人在工地高空作业时不慎摔落致残,雇主以“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或“工人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雇主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起来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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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项目工地施工时从脚手架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腰椎爆裂性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杨某主张其受雇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与杨某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杨某系由班组长曹某雇佣;此外,杨某作为高空作业人员,未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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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曹某为木工班组班组长。杨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并非由曹某某个人支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雇主,未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依法核定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并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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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培训、防护设施配备等义务,存在过错。杨某虽有一定过失,但不免除雇主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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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建筑施工行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领域,雇主与劳动者(提供劳务者)均需强化安全意识:

1.雇主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劳务分包单位若与工作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险;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绝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2.工人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高空、高危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不得心存侥幸。如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3.注意证据保存与维权途径。工人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确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诊疗记录,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原标题:《小兴知法丨建筑工人施工时高空坠落受伤,雇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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