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许可证≠“想砍就砍”?超范围采伐林木,小心中招!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食品厂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7月,该厂向林业部门申请低产林改造,并同步申报了采伐地上灌木林的许可。同年8月,林业部门批准了其申请,核发了明确采伐面积和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地镇政府干部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也向张某强调不得采伐松树和杉树。然而,张某在联系案外人吴某进行采伐作业时,并未告知这一关键限制。吴某随后对厂区内树木进行了采伐并将木材运走。经鉴定,此次采伐行为中,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7225立方米(其中杉木20.9592立方米,湿地松0.7633立方米)。被盗伐的杉树和松树价值共计11000余元。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张某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及前科等情节,樟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无论是本人承包经营管理还是他人所有的树木,都不能任意采伐,一定要“先申请、后采伐”。即使已经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也要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事项开展作业。倘若超出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就会将原本的合法行为变为非法行为。本案中,张某虽取得部分林木采伐许可,但违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擅自盗伐杉树、松树,林木蓄积达21.7225立方米,价值11000余元,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企业和个人在林业生产活动中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厘清采伐许可的权利边界,规范林木采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供稿|
黄凌峰杨然(青年理论小组)
原标题:《采伐许可证≠“想砍就砍”?超范围采伐林木,小心中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