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领红包”竟成领“刑罚单”?!

2025-11-17 11:16
湖北

进群领红包

转账就赚钱

按流水5%给报酬!

这样的网络广告

听起来像天上掉馅饼

实则是通往牢狱的陷阱!

基本案情

近期谷城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小牛、小贵就因“领红包”转账,双双触犯刑法,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2024年9月,急于找兼职的小牛在网上结识了微信昵称为“小坤”的网友。对方抛出的“工作”十分诱人:加入QQ群领取红包,再将资金转出至指定账户,就能按资金流水的5%获取报酬

。被利益诱惑的小牛当即答应,为扩大“业务量”,他又有偿借用了朋友小贵的QQ号,两人开始用各自绑定银行卡的QQ号,从事“领红包-提现-转账”的操作。

2025年2月,小牛又结识了另一名网友“雨声声”,对方要求其用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批量转出,承诺日结报酬。小牛欣然应允,并告知小贵按要求操作,承诺给予其相应报酬。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下旬,短短几个月内,小牛用自己和其女朋友的QQ、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累计流入非法资金近180余万元,小贵的相应账户流入非法资金150余万元。而两人的非法获利,仅为1.3万元和1000元。

殊不知,他们本质上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转移赃款的“跑分”行为。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小牛退赔已知的一名被诈骗人经济损失2001元,小贵退赔已知的6名被诈骗人经济损失872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牛、小贵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最终判决:小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小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此类网络兼职陷阱具有极强的迷惑性,通常遵循“三步走”套路

:一是以“低门槛、高回报、日结报酬”为诱饵,吸引急需赚钱的人群;二是通过小额返利建立信任,让受害者放松警惕;三是诱导受害者提供本人或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使受害者沦为犯罪“工具人”。

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赚大钱”的兼职背后,往往暗藏法律风险。请务必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让“领红包”变成“领罚单”,最终身陷囹圄。面对网络兼职信息,务必牢记“三不原则”:不提供

个人银行卡、支付账号、社交账号给他人使用;不参与

“无实际业务、仅靠转账走流水”的兼职;不轻易

相信“高回报、日结、零风险”的诱惑。

文编:李杰

核稿:李斌

终审:徐昆

END

原标题:《以案释法| “领红包”竟成领“刑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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