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三男子被判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法律必将严惩不贷。近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毛某等三人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25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盛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毛某、熊某、盛某三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光泽农村某地私自设立屠宰窝点。该窝点环境污秽、设施简陋,不具备任何防疫、消毒及污水处理条件。毛某等人先从农户家中收购生猪,于深夜进行私自宰杀,并将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出售给某乡镇周边的村民,涉案金额高达16万余元。2024年10月24日,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生猪肉200斤及屠宰工具5把。

毛某等三人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但此案的判决,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绝非普通的行政违法,而可能是刑事犯罪。以往,私屠滥宰多以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为主。但对于违法规模大、时间长、金额高、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司法机关将毫不犹豫地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守护食品安全,检察机关义不容辞。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共同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二
检察官提醒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营者务必依法经营,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牟取暴利、损害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猪肉,主动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应印章)。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无证无章的猪肉,以免病从口入。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三男子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