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从签字帮工到法庭对峙:邻里建房那些糟心事?法律为和谐“定调”

2025-11-14 16:27
山东

【基本案情】

董某与赵某两户南北相邻,董某居北,赵某居南,两家前后胡同宽约为2.8米。2024年6月,赵某在原平房基础上翻盖二层楼房用于经营饭店,同年7月,赵某将房屋加高至三层。赵某在翻建房屋前曾向村委提交翻盖楼房申请书,

申请理由为

住房面积受限需翻建三层楼房使用,

承诺

在翻建期间不能有扩张现象

董某作为北户邻居在申请书上签字按印,

在建设过程中帮工。

董某

将赵某起诉

至法院

,要求赵某向董某支付因房屋遮阴造成的损失

20万元;要求赵某拆除安装在其后墙与董某房屋相对的空调外机以及将其建设楼房的第二、三层的后窗进行封闭。

经现场勘验,赵某楼房北墙一、二楼每层开设有七

窗户,三楼开设有五

窗户

在赵某

楼房内

通过

楼窗户及二楼

东侧的五扇

窗户可以看到董某家院内的部分活动情况。赵某楼房

外墙有多台空调外机面对董某家大门和南墙

案件解析

【案件争议】

1.

赵某翻建的楼房是否侵犯董某的采光权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2.

赵某外墙所安装的空调外机应否予以移除;

3.

赵某房屋北墙开设的窗户是否侵犯董某隐私权,应否予以封堵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焦点一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赵某与董某房屋南北相邻,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生活纠纷。

通过董某提供的案涉房屋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及双方的陈述,赵某所建三层楼房的确对董某房屋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侵犯了董某的采光权益

故董某要求赔偿采光、日照妨碍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具体的损失数额,应考虑对采光、日照权的侵害可能导致对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

并结合

双方房屋现状、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

董某在建房申请书中签字和其参与帮工的事实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关于焦点二。

赵某在自家房屋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本属于其物权支配自由的范畴,但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其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董某家较近,案涉空调工作时的排气以及释放的噪音影响了董某居家的正常生活,超出了董某应负的容忍义务范围,故董某关于让赵某移除影响其正常生活的空调外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住宅具有私密性,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是个人生活安宁的基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通过赵某房屋北墙开设的某几扇窗户能够看到董某院内部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侵犯其生活居住的隐私,易造成一定的不良心理影响,因此赵某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封堵。

综上,

判决如下

一、

赵某按每年2

000元赔偿董某损失,暂计算20年,自董某主张的涉案房屋建成时间即2024年9月份起算;之后若双方仍保持相邻关系,董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赵某封堵某几扇关键窗户,保证无法通过上述窗户看到董某院落的任何情况为宜。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利,均负有提供便利、合理容忍、避免损害等注意义务,如因自身行为超过合理限度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相邻各方均应多换位思考,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以实际行动弘扬和睦谦让的传统美德。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颇深,多数纠纷系经过多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处理难度较大。该案收案前,法院多次与辖区有关部门进行对接、联合化解矛盾;调解未果进行判决后,法院将判决结果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通报,并到案涉房屋周边进行普法宣传,对周边区域房屋翻建进行正面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效果。

原标题:《【典型案例】从签字帮工到法庭对峙:邻里建房那些糟心事?法律为和谐“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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