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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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重要内涵,更是社会良序运行的坚实根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予以严厉惩处。为推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工作,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现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
目录
一、严某某、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虚假合同套取房票资金逃避执行
二、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利用亲属微信、账户收支钱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三、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用账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四、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股权、隐匿工资逃避执行
五、王某甲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大额交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六、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执行
一、严某某、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虚假合同套取房票资金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陈某某与严某某、江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确认严某某、江某某应给付原告陈某某50万元。2015年10月,程某某与严某某、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严某某、江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30万元。后严某某、江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15年11月,陈某某和程某某先后向辖区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辖区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有效财产线索,依法提取扣押被执行人严某某、江某某所有的金额为567029.7元的房票。后经协商,各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房票交被执行人严某某处理,由其使用房票购买房产并将所得财产交法院处置。但历经多年未有进展,各申请执行人始终未能受偿。
因两案经辖区基层法院长期执行未见成效,2023年3月,安庆中院决定对两案提级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严某某与案外人苏某、房屋中介机构人员金某某等合谋,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房票专项资金567029.7元,并擅自处分。
其后,安庆中院依法向案涉人员发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勒令限期内退回相应钱款,对被执行人严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同时,安庆中院依法将调查发现的严某某、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迫于压力,严某某、苏某退回相应钱款。金某某取得的房屋买卖中介费被依法予以没收。
2024年1月,安庆中院组织进行执行款分配,各申请执行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借虚假购房合同隐匿资金、逃避执行是涉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该案处理中,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等政法机关形成打击合力,通过移送犯罪线索启动刑事程序,将拒执行为从“民事违法”升级为“刑事追责”,产生强力震慑,彰显司法权威,迫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有效整合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效果,实现了这一积案、难案的有效处置。
二、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亲属微信、账户收支钱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吴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桐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某某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汤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且拒绝履行,桐城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吴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汤某某仍拒不到庭配合。同年6月,桐城法院干警通过在汤某某小区多日蹲守,找到汤某某并拘传到案。经调查查明,其长期使用亲属微信、银行账户用于经营收款,其使用的其中某一微信账户自2022年至查获时,累计收入高达113万元,明显具备履行能力。
因汤某某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桐城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月9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并于次日对汤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对即将追究的刑事责任,汤某某最终认错悔改。其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本案30万元,并就双方在另一法院的关联案件支付20万元,两案均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汤某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依法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还通过使用其亲属的微信、银行账户恶意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吴某某漠视法律、逃避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通过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追诉程序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链,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用账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自2022年1月以来,徐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37件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标的额共计65.7万元。太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徐某某处于失联状态,且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自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太湖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经公安机关协助顺利查找并实际控制徐某某。
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后,太湖法院一方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另一方面立即着手对被执行人住所和随身携带手机等进行检查,调查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经调查发现,徐某某为逃避执行,将其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妻子名下,并用其妻子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进行钱款收支达100余万元。此外,徐某某还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其女儿送入合肥私立幼儿园就读。
执行团队经合议,讨论认为徐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迫于执行强制措施和打击拒执犯罪威慑力,司法拘留期满的徐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法院处理案件事宜,向法院履行执行款18万元,并对剩余款项作出还款承诺,该批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对这件执行难案,从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到线索移送仅13天,从线索移送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仅18天,公、检、法各机关联动效果明显,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刚性,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四、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让股权、隐匿工资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某某偿还股权转让损失86.25万元。
望江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依法向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方某某拒不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多次传唤方某某,其均以借口推脱,仅口头承诺分期还款却从未兑现。2021年5月21日,望江法院将方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其后,望江法院发现方某某将其在望江某家具厂的股权转移至他人名下,涉嫌逃避执行,遂将线索移交望江县公安局,2021年6月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望江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未予批捕。取保候审后的方某某更为嚣张,以务工收入低、疫情影响无收入等理由推脱,仅承诺每年偿还1万元,甚至以不服判决要申请再审为由拖延执行。
望江法院成立工作专班,并主动将案件汇报当地党委。县委政法委牵头统筹该案,召集法院、检察、公安协调推进。专班发现,方某某与其前妻曾在陕西铜川某养殖公司合伙养猪并投资10万元,后虽退出股份,但获得工资、投资本金、补偿款等共计31.5万元,该款项均按方某某要求打入其前妻账户隐匿,部分款项还用于缴纳个人商业保险2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方某某经望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5年初,望江法院审理后对方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对其隐匿财产进行清查处置,逐步将涉执案款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在政法委统筹下,法院、公安、检察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打击了拒执犯罪嚣张气焰,成功查明隐匿财产并推动案件执结,为健全打击拒执联席会议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实践经验。此案历经四年,警示所有被执行人,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即使躲过一时,终将受到严惩,唯有主动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确选择。
五、王某甲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大额交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宿松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应支付刘某某货款88万元。因二人拒不履行,刘某某向宿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宿松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王某甲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仍不履行法定支付义务,且未申报财产。鉴于此,宿松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执行强制性措施,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但王某甲账户无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因王某甲行踪不定,一时无法查找到下落。案件暂时陷入僵局。
经过前期缜密的摸排部署,宿松法院赶往王某甲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浙江东阳市,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成功拘传失联多时的王某甲,因王某甲仍拒不履行,宿松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同时,宿松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再次研判,发现其消费情况与财产状况不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遂即依法调取了王某甲名下流水。调查发现,在刘某某起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王某甲账户存在大额交易流水。经该院合议庭合议,王某甲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宿松检察院以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宿松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宿松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对案件的执行产生实质性的妨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任何妄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规避生效法律义务的行为,法院必将严厉惩处,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
六、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代某丈夫金某在我市某小区家装工地施工时,不慎失足坠楼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1月,金某家属与施工负责人方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方某赔偿40万元。因方某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清赔偿款,代某等诉至法院。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某支付代某等各原告39.8万元及利息。
大观区法院执行立案后,调查发现方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另查明,方某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本案诉讼之前,与其妻冯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名下共同财产转移至冯某个人名下,含婚内两套房产、一辆车子、一家铝材加工厂,全部归于女方所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方某多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义务,2025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对方某采取拘留15日的决定。此外,在大观区委政法委协调推进下,法院将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依法立案侦查。2025年9月,在强大威慑下,被执行人一方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缴纳了剩余39.8万元赔偿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签订赔偿协议后、诉讼提起前,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该行为具有预谋性和恶意性,目的就是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其逃避未来可预见的义务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常见形态。该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损失,也对任何试图通过“诉讼前转移财产”等“小聪明”逃避债务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有力彰显了正确价值导向,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敬畏法律、尊重判决,共同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安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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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