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法院审结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11月13日上午,渭源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渭源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渭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乘坐渭源县某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公交车前往邻县,上车后因购票事宜与公交驾驶员满某发生争执,后史某某来到公交车驾驶位防护门外用脚踢踹防护门,并将手臂越过驾驶位防护栏在满某头部打了一拳,史某某再次伸手击打时被满某躲过,因其行为已严重影响车辆继续行驶,满某便将车辆停靠在路边。车辆停靠后史某某继续辱骂并用车内放置的拖把杆击打满某,车上乘客见状夺下拖把,史某某又在满某左眼部打了一拳,满某遂下车躲避。事发当日满某因伤住院治疗,后史某某与渭源县某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满某达成和解协议,史某某向满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渭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有了更明确、更有力的依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载着众多乘客,是典型的公共领域。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是保障乘客和道路安全的基石。一是任何借口都不是施暴的理由。无论是酒后失控,还是因琐事争执,都不能成为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二是“防护门”不是“安全门”。驾驶室的物理防护设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干扰,但绝非违法者可以肆意冲击的“挑战”。三是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本案中,车上乘客挺身而出夺下拖把,体现了公民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我们鼓励每一位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警。
法院提示
渭源县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遵守秩序,文明乘车。若与司乘人员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或采取过激甚至暴力行为。您的一时冲动,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您对法律的一次漠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共同敬畏法律,守护规则,为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公共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原标题:《渭源法院审结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