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风险重重 合规途径才是正道
背景
在社会生活中,请托办事现象屡见不鲜。委托他人办理工作、疏通关系等行为往往以规避正规程序为手段,试图通过非正当途径达成目的,看似走捷径,实则踏歧路。这些行为不仅易引发纠纷,更深层次上触碰了社会公平与法治秩序的红线。维护规则权威、守住公平底线,需要全社会对这类现象说“不”。
含义:非法请托类案件,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一方(请托人)为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通过给予财物、利益输送等方式,请求另一方(受托人)利用其自身影响力、职务便利或所谓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正常秩序来办理特定事项,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或犯罪案件。
类型:升学就业类请托、司法案件类请托、项目审批类请托。此类案件的本质特征在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司法裁判:对于“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发现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需从非法请托事项性质、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到的损失,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请托办事送礼的行为本就是涉及权钱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请托人明知事项违法仍主动支付费用,属于追求不法利益的行为,双方间委托合同无效,关于非法请托费返还问题,法律原则上不予保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可按照过错比例判决返还部分款项。这是司法对“托关系、走后门”行为的明确否定,也是维护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案例导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裁判规则。如“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明确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提醒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非法请托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因涉嫌行贿、诈骗等行为触碰刑事红线。即便符合返还条件,也因不法原因给付、双方过错程度,无法支持请托人要求全额返还请托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弥补时间与资金成本。司法裁判既通过过错分担平衡利益,更旨在引导公众摒弃“花钱托关系走捷径”的侥幸心理,倡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原标题:《非法请托风险重重 合规途径才是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