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短视频账号能否交易?

2025-11-10 17:29
山东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2024年11月,李某与王某通过微信沟通,双方约定李某以8000元价格购买王某在某平台的短视频账号。王某曾在该账号内充值50多万元用于打赏消费,在出售给李某时,账号等级为50级。后王某协助李某输入自己的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完成了账号绑定手机号码的变更,李某也对该账号完成了实名认证。在账号信息变更完成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交易款800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购买账号的货款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平台账号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案涉账号经王某消费投入后,具有了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王某作为案涉账号的创建者,在理论上对该账号享有使用、处分、收益等财产权益。故在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案涉账号的转让交易不应被禁止。第二,本案中,案涉账号已变更了账号绑定的注册手机号码,并完成了实名认证,出卖方王某已无法自主取回账号,王某履行了账号的交付义务。并且案涉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与实名信息在账号交付后达成一致,该交易未违反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监管要求,亦无证据证明案涉账号被用于非法活动,交易该账号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虽然案涉账号所属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规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但该服务协议仅为平台规定,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服务协议存在漏洞,即买卖双方通过自主行为,通过平台但无需经平台明示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交易。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转让行为是通过平台来完成的,转让时平台没有明示禁止(或明示禁止的功能)。综上,法院认为,在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性规定出台之前,在双方已经通过平台完成变更账号且身份绑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买受方应履行付款义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短视频平台账号在经用户投入时间、精力、消费等成本后,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范畴。平台用户协议中虽设定了禁止转让账号的条款,但该条款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用户之间的账号买卖合同无效。

用户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账号买卖合同,在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性规定出台之前,若双方已经通过平台完成变更绑定手机账号和实名认证,且账号交易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应该认定该买卖行为有效,出卖人交付账号后,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特别提醒,网络账号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需遵守网络安全监管秩序,不得违反国家网络实名制的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交易账号被用于非法活动,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面临“钱号两空”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稿:卜永利王帆

原标题:《【平法案例】短视频账号能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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