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法麒麟 · 普法课 | 车辆脱保一时“省”,发生事故赔偿“重”
车辆保险到期后,许多车主心存侥幸,认为晚几天续保无关紧要。然而,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日前,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未及时续保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此案为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车辆“脱保”上路风险巨大,切莫因小失大。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其母亲郭某所有的轻型栏板货车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了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与郭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裁判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郭某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定李某与张某按照6:4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因张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系郭某所有,但该车未及时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且在明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存在过错,应当由张某与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需赔付李某10余万元,车辆所有人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本案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未缴纳交强险,故应当与侵权人共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务必及时续保,杜绝车辆“裸奔”
对车辆所有人而言,交强险是“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务必提前续保,避免出现保险“空窗期”,以免发生交通事故时自行承担高额赔偿。
审慎借用车辆,管理责任不容推卸
对车辆所有人而言,借用或租用车辆前,务必确认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后可能面临与侵权人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除此之外,除了对自身车辆的投保情况、车辆安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还有对借用车辆的人员驾驶资质、身体情况尽到审慎的义务,否则有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因出借车辆而惹上纠纷并承担责任。
交通安全,始于细节;法律责任,重在预防。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投保交强险,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从此案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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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呼斌、冯丽
原标题:《泸法麒麟 · 普法课 | 车辆脱保一时“省”,发生事故赔偿“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