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法院:好心帮忙换驾,不料酿出事故!这份 “人情” 代价太沉重!
“本是好意帮忙换着开车,没想到出了事故还要赔钱。”近日,白河法院审结一起因搭乘顺风车途中换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结合“好意施惠”情节与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比例,既彰显了法律威严,又兼顾了情理温度。
案情回顾:顺风车换驾遇车祸,三车受损起纠纷

2024年9月30日,被告龚某通过某平台下单顺风车服务,并向平台支付费用,欲从杭州返回陕西白河。正在杭州出差的马某碰巧当天返回,便接了该单。当日,马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龚某从杭州前往陕西白河。长途行驶中,龚某见马某驾驶疲劳,主动提出帮忙驾驶,马某应允。双方交替驾驶至10月1日凌晨,龚某在夜间高速行驶时未按规定减速,与前方两辆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受损车辆经专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达105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遂将龚某诉至白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好意施惠不免责,过错划分定责任

白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好意施惠”行为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龚某作为付费乘客本无驾驶义务,因担心马某疲劳提出换驾,该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法律特征——基于道德风尚实施的无偿助人行为。但好意施惠并非免责盾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马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明显过错:在与龚某短时间接触后,对其驾驶能力和风险预判不足,即将未投保车损险的车辆交由对方驾驶;未对龚某夜间高速驾驶尽到提醒和监管义务。此种情况下,其自身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方责任。
综合案件实际,法院最终酌情判定龚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负20%责任。
法官说法:善意需伴审慎,权责应当对等

“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善意助人者的积极性,又明确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边界。”承办法官指出,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互助美德,法律对此予以肯定,但施惠人仍需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仍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不仅要核查驾驶人资质,更要充分评估风险,尤其需确认车辆保险是否完备;驾驶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驾车,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夜间行车更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乘客主动提出帮忙时,要客观考量自身驾驶技术与当前路况,切勿盲目“逞强”,避免因能力不足“好心办坏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者/刘祖莉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服务大局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白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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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白河法院:好心帮忙换驾,不料酿出事故!这份 “人情” 代价太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