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法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吗?
2025-11-03 15:57
黑龙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设【每周学法】专栏,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每周为大家解读行政诉讼实用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增强法治意识,掌握依法维权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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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来源: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标题:《每周学法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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