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41940元!乌海查处一起侵权案…

2025-11-02 00:05
内蒙古

乌海市海勃湾区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反映海勃湾区某名烟名酒店经营者贺某某明知鲍某某(已判刑)手中的天之蓝、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其处购买,并通过经营的店铺进行销售。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贺某某,分析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的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对当事人的调查材料,结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定的意见,梳理出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从鲍某某处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剑南春”、“五粮液”三种白酒,通过微信转账和某物流代收货款方式向鲍某某支付货款。涉案侵权白酒部分已销售,获利1.44万元,其余侵权白酒当事人亲属(外地)红白宴自用,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4万元,违法所得1.44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00.00元,罚款141940.00元;两项合计156340.00元。【典型案例警示点】本案系烟酒行业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如果经营者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不管违法行为多么隐蔽,违法时间持续多久,违法行为所在地是否在本地,其结果必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迎来法律的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知名白酒品牌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经营的法律法规,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履行采购查验商品制度,摒弃侥幸思想,对法律法规常怀敬畏之心,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避免成为侵权链条的一环。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线索,可依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官方渠道进行举报、投诉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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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制定集中连片治理规划。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应当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复垦土地科学利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矿山企业的统一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治理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矿山的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计提、存储、提取和使用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方式、权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建立专账,计提治理恢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基金计提、治理计划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二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已建井工生产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对矿区环境破坏较小的先进开采技术,优先利用煤矸石、废渣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

第二十三条 矿山闭坑进入维护期后,原矿山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采空区治理项目损毁土地复垦,执行谁损毁谁复垦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土地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向属地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复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步开展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并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形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矿区内煤炭、煤矸石等物料应当全封闭堆存、转运,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每个矿山企业只允许设立一个煤炭等物料储存场。

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鼓励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定矿山企业取水许可水量,以水定产,全面推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配置,新增生产用水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矿山企业应当强化企业节水、用水管理,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和无主矿山治理项目负责人、煤炭洗选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矸石自燃、煤层自燃等火点治理工作。

矿山企业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负责人要针对煤层火点制定治理方案,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治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下列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一)露天开采煤矿夜间禁止开采;

(二)对矿区内道路和物料堆场实行全面硬化;

(三)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覆压,采用抑尘剂等先进技术抑尘;

(四)对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

(五)凿岩、穿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或者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破碎、筛分、切割作业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和安装除尘装置等方式;

(六)采掘、排土等作业时要配备满足需要的洒水车、高压雾炮车等洒水降尘设备,对预爆区洒水预湿,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七)露天开采应当采用无尘爆破等先进技术,实行错峰爆破;

(八)其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前款所称夜间,是指非采暖期四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晚八点至早六点,采暖期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晚八点

原标题:《罚141940元!乌海查处一起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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