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乱投喂,吃“野味”……这些行为真会“摊上事”! || 897法官面对面

2025-09-30 15:52
陕西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

逐渐融入日常

越来越多的人

走向自然、感受自然

也与野生动物不期而遇

在此过程中

很可能一个无意的行为

就会伤害到野生动物

甚至触碰法律的红线

9月29日,《897大家帮》之《法官面对面》节目特别邀请平利县人民法院八仙法庭庭长魏刚刚,为大家带来《民法典》中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解读。平利县人民法院八仙法庭庭长魏刚刚(左)主持人:张耀(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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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们始终积极倡导大家:爱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A

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指导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我们今天要讲的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总则,正是对这一理念的法治呼应,也展现出鲜明的时代价值与法治担当。

Q

除了基本原则之外,《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具体条款涉及野生动物与生态环境保护?

A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增设了“生态破坏责任”,并通过七个条文系统确立了环境侵权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比如《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1231条明确:“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Q

《民法典》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与“生态修复”等责任形式,请结合真实案例谈一谈这些条款是如何落地应用的?

A

好的,我分享一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例。2022年3月16日,马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某县非法猎捕花背蟾蜍约85只,当晚以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卜某,获利1000元。3月17日,马某再次与妻子陈某非法猎捕花背蟾蜍,在作案过程中,被巡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共查获花背蟾蜍125只。3月22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25只花背蟾蜍放生。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马某、陈某所抓捕的花背蟾蜍为“三有”动物。按照国家林业局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其基准价值计算其价值,花背蟾蜍的基准价值为每只100元。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马某、陈某的破坏生态行为,经公告程序后,无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依法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花背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区域生态平衡,威胁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一、由被告马某在判决生效后提供55天的巡河劳动,以代偿其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金5500元;二、马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秉持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巡河劳务代偿马某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生物保护,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为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最佳方案,着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弥补。

Q

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受保护野生动物”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根据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我国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门、纲、目、科进行了分类,共980种,保护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在我们陕南地区常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林麝、黑熊、猕猴、朱鹮、大鲵。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没有被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我们也要爱护,对于专门用于养殖食用以外的动物,不能随意伤害。

Q

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呢?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款规定:“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实施以上这些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的行为均会危害、伤害到野生动物。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境外引进等方面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同样也会危害到野生动物。

Q

一些餐馆或农家乐偶尔会见到所谓“野味”售卖,如果消费了这类产品,是否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A

是的,如果食用的是一级、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就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售野生动物的农家乐同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奉劝大家不要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会危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触犯法律红线,还会对人类自身健康带来极大损害。野生动物是多种病毒、细菌、寄生虫的宿主,可能携带多种致命病原体,这些病原体可通过食用、接触等方式传播给人类,引发烈性传染病。所以禁食“野味”不光是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自己。

Q

如果伤害野生动物须承担什么责任?反过来,若人类遭受野生动物攻击,又该由谁“买单”?

A

除了前面讲到的,危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会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危害、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会面临着行政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中,对危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系统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吊销特许捕猎证等多种处罚。另外,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针对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设置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三款专门罪名,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Q

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人遭受到野生动物的袭击,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A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一般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当然,野生动物是禁止饲养的,除非是有特殊规定的,比如有关机构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等需要经合法手续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如果此类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伤的,应由相应的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被野外无人管理的野生动物伤害,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Q

要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真正和谐相处,离不开司法与社会的共同助力。安康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A

今年6月20日,安康中院与市林业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2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安康两级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

Q

作为普通公众,该如何参与?

A

要从以下四点做起: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而提高思想认识是推动保护行动落地的根本前提。只有从观念上深刻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和持久的动力。

二是坚决拒绝食用和交易野生动物。不购买、不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不参与相关交易。发现餐馆售卖野味、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时,也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市场监管局或110举报。

三是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现如今户外徒步爱好者越来越多,在野外活动时,不破坏动物栖息地,不随意丢弃垃圾,不靠近动物巢穴、幼崽,避免干扰其正常生活。遇到受伤的野生动物,不私自收养或投喂,可联系当地野生动物救助站或林业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理。

四是主动宣传和科普。向家人、朋友多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纠正“野味滋补”等错误观念,提升身边人的保护意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公益活动,协助专业保护工作。

END

来源: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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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心!乱投喂,吃“野味”……这些行为真会“摊上事”! || 897法官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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