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有道丨租房押金退不退?
2025-09-17 15:36
福建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然而退房时,租客与房东却常常因退房验收争议,引发押金退还、房屋损坏赔偿等纠纷。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东扣留押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大勇(化名)将已装修且出租使用10年左右的房屋出租给小阳(化名),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押二付一”,月租金2600元,押金5200元,租期至2024年6月止。租期届满后,小阳清空、搬离出租房,并通知大勇收房。大勇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洗手池下方水管破裂渗漏,两侧墙脚出现不同程度墙漆脱落。大勇认为系小阳不当使用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害,按合同约定应由其负责维修。小阳则认为这是房屋自然损耗,应由大勇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在沟通无果后,大勇为尽快对外招租,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以抵扣房屋维修及因维修导致房屋空置1个月租金损失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小阳遂诉至法院,要求大勇返还押金5200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提供功能完好且适于出租的房屋系其应有义务,若房屋及附着物发生自然损坏影响使用的,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案涉房屋已出租使用10年左右,洗手池下方排水管作为易损件发生老化渗漏等属正常现象。且大勇装修时未对洗手池下方易潮区域作防水防潮处理,白灰墙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受潮脱落难以避免。根据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房屋墙面损坏系因小阳不当使用造成。同时,大勇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亦明显超出修复受损墙面的合理费用。小阳为“好聚好散”自愿补偿大勇500元。最终,法院判决大勇退还小阳押金4700元,双方服判息诉。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壮大,退租时“收房”“押金”之争也成为矛盾纠纷的集中点。押金具有担保功能,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为: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无违约,出租人需退还;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没收或抵扣。无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随意扣减押金。本案中,房屋洗手池下水管老化渗水与周围墙面脱落系房屋长期使用中产生的正常损耗,亦无证据证明系因小阳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损坏,故大勇抵扣损失、没收押金的理由不成立,应当退还押金。
2025年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对出租承租活动、住房租赁企业和经济机构行为等都作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可参照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双方权责。在入住、退房时,双方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房屋现状,避免产生争议。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供稿:民一庭 陈方盟、张莉鑫
本文由闽侯法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长
按
关
注
原标题:《侯法有道丨租房押金退不退?》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