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车辆统筹险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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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统筹服务公司的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能像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一样正常理赔吗?
近日,德化法院审结一起涉机动车统筹险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揭示了低价“统筹”≠保险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王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剐蹭到林某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投保了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险”,林某的车辆则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损失险。
林某车辆事故维修费用共计5323元,林某向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赔款,同时将向责任方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遂向德化法院起诉王某,追偿代垫的保险理赔款。王某辩称,其已购买汽车服务公司的“统筹险”,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王某所投的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其“统筹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调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追加为被告。
王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王某追偿。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5323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非真正保险。尽管其内容与商业险相似且价格较低,但统筹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受金融监管,抗风险能力弱,理赔风险高。统筹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关系。
因此,“车辆统筹险”不等于商业三者险。车主如选择以统筹险代替商业险,发生事故后需先自行赔偿,再另案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既增加诉讼成本,也面临法律风险。
另据《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安全统筹应符合行业互助性质,若超出规定范围(如对外销售、冒充正规保险)则属于非法行为。
温馨提示
如何辨别统筹车险与正规保险?查名称:正规保单会注明保险公司全称(如“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筹单常使用“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等模糊名称。
看标识:正规保单标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及统一客服电话,统筹单无此标识。
验资质:可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承保单位资质。
原标题:《发生事故后,车辆统筹险不“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