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课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通过遗赠形式过户给孙子女?

2025-09-03 20:03
广东

近日,当事人到公证处咨询遗赠相关事宜,其奶奶欲就其名下的农村自建房订立遗赠,在其百年之后将房屋过户给孙子。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通过遗赠形式过户给孙子女”。

众所周知,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但是!!!

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除非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遗赠虽然处置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遗赠同样处置了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讨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通过遗赠形式过户给孙子女”相关问题的时候,应该分情况进行:一种情况是,如果孙子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可以实现办理遗赠的预期目标。关于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地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规定。另外一种情况是,孙子女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无法通过遗赠形式获得宅基地上的房屋。

原标题:《【巾帼普法课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通过遗赠形式过户给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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