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校园霸凌?以暴制暴?他们的“开学季”在高墙内

2025-09-04 19:38
内蒙古

校园本应是孕育梦想的净土

却也可能成为暴力的隐秘角落

开学季 让我们走进这所特殊的学校

上人生课堂第一课 守法明理 行稳致远

启青春帆船第一程 向善而行 拥抱暖阳

暴力欺人,法律亮剑悔已迟

案情回顾

16岁的初三学生吴某某,无心向学,伙同另外4名同学对部分学生采取随意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校园霸凌,在学生中造成恐惧心理。

由于吴某某与其他人经常在外抽烟、喝酒、打台球等,时间长了之后,父母给的生活费己经不能满足他的开支,他就盘算起怎么弄到钱,和几个所谓铁哥们密谋好之后,商议从学生中抢劫钱财来消费。近一年的时间,吴某某几人在校园内外采取搜身、辱骂、恐吓等暴力手段对同学实施包括现金、手机、微信钱包的抢劫数10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吴某某最终判抢劫罪,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暴制暴,维权失当反成殇

案情回顾

在民警对罪犯刘某某进行的教育谈话中,他低头懊悔地表示:“我一时气不过,冲动刺了他,也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重,我真是太后悔了”。

正在念9年级学生刘某某,因多次被其他学生喊绰号而心生不满,告知老师后,那些学生依然不依不饶,刘某某心里很不舒服,遂在街上购买两把折叠刀用于防身。2024年12月某天,刘某某与同学袁某又因喊绰号一事发生矛盾并相约在学校男厕所打架,学生何某某主动提出要帮袁某殴打刘某某,随后双方在厕所汇合,但经他人劝阻,二人放弃打架,刘某某准备离开时,何某某对其辱骂,刘某某回骂后遭到何某某脚踹,刘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向何某某刺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警示

青春的歧路,由犯罪开始,人生的正途,从守法开启;珍惜改造机会,知识重塑心灵,未来仍旧可期。

逞一时之快,铸一生之错。法律是红线,青春非筹码。痛改前非,方有明天。

原标题:《【以案释法】校园霸凌?以暴制暴?他们的“开学季”在高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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