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试的方法有很多种,她却选择了最难的一种......

2019-03-11 21:44
内蒙古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这起案件,和每一个考驾照的考生有关哦

近日,在一场普通的科目一考试前,鄂前旗交管大队民警正在有序组织预约考试的考生进入驾驶证理论考试考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位考生蒲某眼神闪躲、神情紧张......
民警凭借高度职业敏感性对该考生进行细致检查。很快,民警便发现这位考生的右臂上有类似塑料质感的异物。在民警的追问下,该考生非常不配合,态度恶劣。经过一番劝导,该考生终于承认自己携带了考试作弊器材。
于是监考民警将该情况反映至鄂前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刑侦民警的追问下,考生蒲某开始以文盲、不识字等理由拒不接受正常调查,又是一番思想工作,蒲某终于讲述了她作弊的经过。

据蒲某讲述:她考试前在微信群里看到可以帮助文化程度不高的人通过驾驶证考试的广告,之后便联系了对方,最终和对方商议以3000元的价格帮助她以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

据蒲某陈述,考试的前一天,蒲某和其丈夫陈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孙某、石某,在鄂前旗某宾馆碰头,并一起测试作弊设备是否完好。孙某和石某测试设备之前,要求蒲某购买一件深色的衬衣,并且套上与作弊设备摄像头相同的扣子掩饰。石某购置的这套作弊设备主要包括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电池、开关以及摄像头、微型耳机等,其主要工作原理是通过安装在作弊考生的胸口的微型摄像头将考试画面传输到石某、孙某的显示器上,石某、孙某通过对讲机告诉考生考试答案。
在外等候蒲某的一干人等,迟迟不见蒲某出来,在询问考试完毕的考生时,听说有人作弊被发现了,孙某等人才发觉大事不妙,随即便将作弊的器材丢弃,连忙开车逃离了我旗。民警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石某展开了追踪,通过调取监控以及查询人员信息,最终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住址。经过五个多小时的蹲守,成功在杭锦旗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并规劝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石某到我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八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作弊考生蒲某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她将面临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中考、高考或者驾驶员资格考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石某、孙某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考试作弊,他们将因此面临法律的制裁。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具体案情戳下面的视频!!!

警方提醒:以学习、考试的正规方式获取驾驶证,是对驾驶员生命的负责,亦是对社会的负责。

审 核 智富才

编 辑 马天总

鄂前旗公安局

扫黑除恶,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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