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过期面包,法院:赔偿1000元

2025-08-20 15:38
吉林

超市购物乐淘淘,折扣标签藏玄机。

食品过期有隐患,商家狡辩拒赔罚。

明知售卖违法规,顾客维权至法院。

法院裁判彰正义,食品安全得守护。

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却发现购买的食品已过期,找商家协商,商家却满是借口,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中旬,李某在某超市以1.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面包。准备食用时,李某想看看面包是否过期,却没有在外包装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袋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5日,保质期30天,已过期。

李某认为,超市不仅用“折扣商品”标签将面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覆盖,还在标签上印着“打印日:2024/12/25,2025/01/25”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超市则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李某并未食用,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李某在明知商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故意购买,只是想得到高额赔偿。

协调未果,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购买过期面包的价款1.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食品系超市销售的食品,且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市关于“食品超过保质期不能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辩称,与法律规定不符。

超市在案涉面包上张贴“折扣商品”标签,遮蔽面包自带的保质期标识,且在“折扣商品”标签上标注超过实际保质期的起止日期,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实际保质期的认知。故超市辩称李某存在明知商品过期仍故意购买,从而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主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应为第一位,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且不能超过保质期后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法。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1.9元,并赔偿李某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定期对库存和销售食品进行检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遇到问题后,应注意保留购物小票、食品包装、食品本身等证据。若与商家协商未果,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文字:张 蕾

编辑:张 蕾

审核:时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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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销售过期面包,法院: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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