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预付消费卡风险?法院从近四年案例中得出……

2019-03-15 19:03
江苏

在第37个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指引作用,揭示问题、提示风险、加强防范,促进预付消费卡市场健康发展,今天(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民事审判庭庭长刘亚玲通报了2015-2018年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上海长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宓秀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冬爱出席并讲话。上海长宁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孙海峰主持此次发布会。

摄影:金文斌

2015年至2018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607件,审结597件,案由主要为服务合同纠纷。白皮书显示,该类纠纷涉及行业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基本相同,即经营者迁移店址或关门停业,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因此从时间上看呈集中爆发态势,涉案人数众多,但个案标的金额较小。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高于其他普通民事合同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

通过分析该类案件,我们发现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未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商家极易逃避义务、规避责任。而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大多是由经营者提供格式文本,如‘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不得转让’等,双方对条款性质认定及效力争议较大;此外,部分公司管理混乱,合同主体定较难,更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刘亚玲介绍。

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是也多方面的,包括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消费者风险意识淡薄、提前预付性导致消费者单向风险凸显、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面性需求不匹配,以及监管部门多头多向与监管职责应具体明确之间的矛盾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运行等。

“我们建议,尽快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立法及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同时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大格局。”刘亚玲说,“经营者应该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而消费者也要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办卡前应充分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包括经营状态、发卡规模以及信用状况等,认真阅读服务合同,尤其是关于转卡、退卡等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消费过程中,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除了白皮书,现场还发布了预付消费卡消费风险提示典型案例,通过六个典型案例中反映出的忽略核实商家服务资质、证据留存意识弱、盲目大额充值等常见问题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陷阱、加强防范、减少纠纷。

据悉,针对该类案件的新特点、新态势,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消费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长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专项审理,发挥专业审判团队优势;二是多措并举,探索集约式审理模式;三是加强联动,畅通消费者维权路径;四是强化调研,助力行业规范发展;五是创新机制,破解执行瓶颈难点。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完善诉讼服务机制、联动协调机制和审判延伸机制,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优质司法服务,助力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宓秀范介绍到。

余冬爱充分肯定了上海长宁法院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希望上海长宁法院继续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立足审判、着眼创新,立足特色、着眼精品,立足制度、着眼长效,进一步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消费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外,现场还在线观摩了一起因取消婚礼引发的消费者与婚庆、餐饮公司之间预付费券纠纷的案件庭审。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原告返还所购代金券,被告退还相应款项。

(作者:王雨堃)

2015-2018年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

(2019年3月)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对于促进销售增长、刺激消费市场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为经营者锁定客户并快速回笼资金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预付消费卡逐步得到市场认可并迅速发展。但随着预付消费卡发行量的增多,预付经营模式的扩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预付消费卡发行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案件诉讼中亦日益暴露和凸显。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指引作用,揭示问题、提示风险、加强防范,促进预付消费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至2018年我院审理的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审理概况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2015年至2018年,我院共受理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607件,审结597件,案由主要为服务合同纠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纠纷呈集中爆发态势。2015年至2018年,我院受理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数量分布如下:2015年175件,2016年59件,2017年58件,2018年315件,呈现集中爆发态势。究其原因,与预付消费卡经营公司突然关闭停业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消费者集中维权密切相关。

2.纠纷涉及行业相对集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其中又以健身行业最为集中。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2015年涉健身公司174件,占当年此类案件收案量的99%,2016年涉健身公司58件,占当年此类案件收案量的98%,2017年涉健身公司56件,占当年此类案件收案量的97%,2018年涉健身公司310件,占当年此类案件收案量的98%。
3.纠纷起因基本相同。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为经营者迁移店址或关门停业,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此外,发卡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实际商品或服务质量大打折扣也是纠纷起因之一。

4.涉案人数众多。发卡公司作为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会员众多,发生纠纷后,众多消费者多成立维权微信群,抱团集体诉讼,呈现集中爆发态势,社会影响较大。2015年至2018年,我院审理的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家公司:

5.个案标的金额较小。此类案件标的金额较为集中,多在2千元至3万元不等,但因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较大。2015年至2018年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涉案总标的约411.36万元,平均案件标的为0.68万元。

6.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2015年至2018年,我院审结此类案件数量分布如下:2015年204件,2016年48件,2017年56件,2018年289件。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445件,调解71件,撤诉80件,移送1件,主要以判决方式为主。

7.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2015年至2018年,此类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580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为1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7.1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2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7起案件,均系因被告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而导致,案件审理效率较高。
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未签订书面协议,商家义务不清责任不明。

部分经营者在销售预付消费卡时,仅在其系统内登记消费者相关信息,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均无明确书面约定。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办卡后,消费周期往往比较长,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极易逃避义务、规避责任,消费者难以对最初商家的承诺予以举证证明。

(二)设置格式条款,条款性质认定及效力争议较大。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订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大多是由经营者提供格式文本,合同中包含诸如“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不得转让”、“本卡不予退还现金”、“若因消费者原因退卡需交纳服务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对此,经营者认为此类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消费者则认为此类条款限制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对于上述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应认定无效,存有争议分歧。

(三)公司管理混乱,合同主体认定较难。

部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品牌历经多次变动,导致会员权利承接混乱,消费者维权受阻。如我院审理的涉及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收据、合同落款用章、健身卡品牌标志均存在不同,给案件审理、事实查明、责任主体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另外,因发卡公司营销人员所获报酬与其营业额相挂钩,营销人员为吸引会员,超出书面协议内容而口头允诺现象普遍,但因相关人员跳槽、离职而无据可依,更加剧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

(四)提前解除合同,费用结算审查较难。

在涉及美容美发、健身私教、教育培训等行业的服务合同纠纷中,由于采取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根据其预存金额的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服务折扣或赠送项目。合同解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就此前享受的优惠服务如何收费产生争议,结算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经营者大多主张,若消费者中途解除合同,已消费的项目应按照原价支付价款,而不能享受办卡优惠折扣,已经享受的赠送项目也应支付相应对价,而消费者则认为,已享受的服务应按照折扣价抵扣,商家应将未消费的款项全部退还。

(五)案件存在刑民交叉情形,裁判风险较大。

部分商家在停止营业前、甚至停止经营后依然对外发放储值卡吸收资金,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更有部分不法商家将发卡异化为融资工具,假借预付消费卡促销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之实,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消费者起诉的民事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可能,增加民事案件的裁判风险。

(六)涉案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

此类案件因涉案人数较多,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多抱团集体诉讼,呈现集中爆发态势,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处理不当易引发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妥善高效化解纠纷,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此类纠纷的另一大难题。

(七)案件执行难度大,预付款项追回较难。

我院近四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发卡公司多因自身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而歇业,部分案件法定代表人虽勉强应诉,但多表示无履行能力,无法提供实际解决方案,更有部分经营者采取提起上诉的方式拖延案件生效时间,逃避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申请强制执行后,很多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度较大,消费者款项难以得到实际清偿。

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成因分析

(一)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领域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全面,消费者对其资质、信誉、经营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此情形下订立合同存在较大风险。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失信商家处罚力度较轻,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难以产生威慑作用,违法商家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即使受到处罚,受利益的驱动,亦可能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二)消费者风险意识淡薄导致消费纠纷频发。

充值办卡、享受较高折扣的价格优惠或赠送一定的服务项目,是发卡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主要手段。很多消费者风险意识淡薄,为追求价格优惠,在未充分了解商家经营资质、未认真阅读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情况下,盲目充值办卡,为其权利的实现埋下了高风险的种子;部分消费者对书面证据的收集、固定意识不强,纠纷发生后,难以有效举证,客观上给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模式的提前预付性导致消费者单向风险凸显。

预付性是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最显著的特征,消费者基于对商家的信任,在商家处预存一定款项,在之后持续的一段时间内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务,从而抵扣卡内金额,合同的履行具有滞后性。消费者在交付款项后处于弱势地位,其能否完整享受商品或服务,很大程度取决于商家的经营状况和诚信程度,一旦经营者出现经营不善、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形,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风险呈现出单向性特点。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面性需求不匹配。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经营者与消费者一旦出现预付消费卡纠纷,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为《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辅以2016年商务部修订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为参考。但预付消费卡种类繁多,牵涉到的法律主体不尽相同,对其难以进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界定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监管主体,减少了潜在法律风险,但其为地方性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且将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排除在外,难以对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五)监管部门多头多向与监管职责应具体明确之间的矛盾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有关预付消费卡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和滞后,以及对于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的笼统原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预付消费卡发行及后续管理中的监管多头多向、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监管职能内容不明等问题。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虽均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由于权责划分不明确,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降低了监管效率,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运行。

四、我院审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专项审理,发挥专业审判团队优势。

针对近年来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特点,结合专业审判团队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此类案件归由合同审判团队专项审理,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审判长带队,构建三名法官、三名书记员、一至两名法官助理的“3+3+N”专业审判团队模式,以审判专业化为抓手,确保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效能。

(二)多措并举,探索集约式审理模式。

针对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数量多、诉讼集中、涉诉金额不一、合同签订时间不一但基本事实相同等特点,探索采用表格式庭审调查、要素化文书制作的集约审理模式,预先制作包含合同签订时间、购买总金额、实际消费金额、未消费金额等基本案件事实的简化表格,庭前交当事人填写确认,简化庭审事实调查程序。裁判文书制作则采用要素化模式,充分发挥集约审理优势,确保案件的快审快结。

(三)加强联动,畅通消费者维权路径。

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审理中,注重与区消保委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断规范完善协同合作工作机制。通过指定专门法官指导调解工作、在区消保委设立“一室一点一法庭”、开设立案“绿色通道”等途径,先后妥善处理了一系列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形成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消费纠纷联合调处“长宁模式”。

(四)强化调研,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成立专业调研团队,研究把握案件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空缺、法律制度漏洞等问题,总结提炼形成调研报告,发挥民事审判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法制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五)创新机制,破解执行瓶颈难点。

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解“找人难”,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将失信被执行人在主要商圈的行踪予以监控,在查找失踪被执行人方面实现信息、手段的突破。密切辖区银行协作,推进“一站式”查控,与多家银行会签“一门式”协作查询扣划备忘录,深化执行协作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持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积极构建“点、线、面”三维失信曝光网络,推动实现失信曝光线上线下全覆盖,确保有财产案件及时执行到位,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五、促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加强引导规制,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立法及监管体系。

1.加快专项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仍需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建议尽快出台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的专项法律法规,对发卡资质、发卡规模、资金用途、退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完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规范化文本指引,对于一些必要的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条款加以强制规定,一方面让消费者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商家通过设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2.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置合理犹豫期。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因信息不对称,对经营者的资质、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均无法完全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建议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无条件的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需要额外对经营者予以补偿。对于犹豫期长度的设置,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权利,实现公平交易,也要兼顾效率,预防权利滥用。

3.科学配置监管职责,优化管理体制。

预付消费卡在活跃经济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受市场自身特性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法、不有序的状况,亟需通过有效的监管体系予以引导规制。但目前,该领域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存在监管盲区与真空地带,为保证监管效果,提高监管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构建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售卡备案、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预付消费卡经营,全方位保护持卡消费者合法权益。

4.搭建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消费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并与其他监管平台、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便于消费者查询发卡商家的发卡资质、经营状况、消费详情等信息,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开通预付消费卡商户微信服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发布预付消费卡发行方的备案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可以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使消费者能够实时查询到发卡人的备案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从而帮助其作出理性消费选择。

(二)完善信用机制,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风险防控体系。

1.严格准入门槛管理,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预付消费卡发行主体涉及行业众多,发卡随意性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监管部门严格市场准入门槛,从发卡人的资金规模、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灵活管理。据统计,目前预付消费卡发行者70%是小额发卡企业,建议对资金规模较小但信用状况较好的经营者,可以适当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处理好企业合规成本和政府监管成本的关系。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者,即使资金规模大,也应加强审查,严格把握准入标准。

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预付金是经营者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根本目的,也是消费者的直接利益所在,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发卡商家的经营状况、发卡规模以及信用记录来确定风险保证金的比例,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经营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存入银行或者监管部门,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消费者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完善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违法、违规、失信的商家及时公布曝光;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信用状况较差、市场交易中屡屡违背诚信原则的经营者,禁止其进入预付消费卡市场,以提高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提高罚款上限,促使其依法经营,提高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中的服务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

(三)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大格局。

1.突出行业自律,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合力。

充分挖掘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管理职能及纠纷解决作用,打造“政府机关主导,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格局,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统一。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制定,规范本行业的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形象,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建立行业内部奖惩评价制度,与监管部门的失信惩戒制度对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充分发挥自律组织桥梁的作用,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纠纷解决的职能,逐步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快速处理消费者投诉机制。

2.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积极发挥诉调对接中心纠纷化解作用,利用诉前调解、审前介入,缓和群体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化解纠纷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协同治理,加强与工商、消保委、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统一工作口径标准,有针对性地做好批量案件的预案工作;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及司法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发展漏洞及亟需规范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督促整改,将审判职能延伸到更广的社会管理层面,促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巡回法庭、法律讲座、庭审直播等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提示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模式应注意的问题,引导消费者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消费者风险辨别能力。

(四)强化法治理念,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与自觉性,通过浏览媒体报道、观看庭审直播、学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鉴别消费陷阱的能力,掌握维权基本途径。办卡前,应充分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包括经营状态、发卡规模以及信用状况等,认真阅读服务合同,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转卡、退卡等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消费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2.弘扬诚信理念,强化经营者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

经营者应增强诚信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预付消费卡购买、使用等信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评,推销预付消费卡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履约过程中,应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健全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预付消费卡兑付的,应当提前发布告示,并电话、短信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要求退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禁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预付消费卡消费风险提示典型案例

近年来,消费市场预付卡消费模式逐渐兴起,随着预付卡发行量的增多,相应纠纷也随之增加。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将我院受理的相关案例加以整理汇编,以提示风险、甄别陷阱、加强防范、减少纠纷。

案例一:注意甄别服务内容和服务资质,勿轻信口头承诺

【案情】 陈某收到某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单,宣传“游泳、高温瑜伽、汗蒸、动感单车、其它”项目,并重点推介可提供游泳场地。由于该健身场地位于陈某家附近,在业务员推销下,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会籍合同,办理健身卡并购买游泳课程。但该公司泳池迟迟未开,未能按约提供游泳服务,陈某要求退卡未果投诉至消保委,后因调解不成涉诉。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故根本无法开设泳池。

【风险提示】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操作流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消费者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应当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健身房的相关经营资质及能否提供相关服务后再签约,切勿盲目依靠业务员口头承诺、宣传内容轻信提供服务的能力及资质,应当注意甄别、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家。

案例二: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勿忽视消费记录的留存

【案情】汤某为自己女儿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创意工坊”门店购买绘画、手工等课程卡,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留有任何其他书面凭证即支付相应课程费用。几次课后,汤某准备再次带女儿上课时发现门店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故汤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已使用课程卡的次数,汤某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对于剩余款项金额的计算也无法提供依据。

【风险提示】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仔细询问预付卡详细情况,切勿在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情况下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每次消费时注意以消费确认单或者从商家处拍照等形式留存消费记录,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案例三:注意留存合同、发票等维权证据,勿怠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案情】 汤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并现金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仅出具了一份收据给汤某。后汤某前往健身时才得知健身房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且欠付租金等问题已停止营业,汤某只能起诉至法院。但汤某起诉时称会籍合同与收据原件均已丢失,仅存有一张健身卡证据,难以证明其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风险提示】 健身服务行业更迭频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支付健身费用尽量采用刷卡、转账等留有凭证的付款方式,避免现金交付,并及时要求健身公司开具发票,注意保留会籍合同、发票等书面证据。此外,可事前向物业公司了解健身租赁场地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企业有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了解发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到风险防控。

案例四:注意阅读办卡须知,勿盲目大额充值

【案情】 火某经朋友介绍前往某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办理会员卡并一次性充值20万元,办卡时未阅读办卡须知,店内员工也未加以提醒。后在店内员工劝说下火某又继续充值6万元。火某持续在该店进行皮肤护理但未见显著效果,故要求该公司退卡。诉讼中,火某称店内员工以赠送免费体验、会员折扣大诱惑其办卡,未经考虑即陆续充值26万元。而公司则认为,办卡须知明确“因消费者原因退卡,需支付一定违约金”,故仅同意在火某支付违约金后退还卡内余额。

【风险提示】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主要内容。作为消费者应仔细阅读章程内容,对加重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注意规避免费消费体验或者高额折扣力度等消费陷阱,切勿偏信宣传而大额充值,以降低办卡风险。此外,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消费者可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官网或者关注公众号上海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平台查询企业备案情况。

案例五:注意核实公司经营资质,勿冲动盲目消费

【案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为未成年人提供演艺机会,包括参演广告、模特走秀等活动,具备多年成功培养小明星经验。为了子女成才发展,韩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原告子女提供不低于4次有偿商业活动,并每周安排一次艺术专业课程,韩某为此支付服务费用9800元。但该公司未按约为韩某子女提供任何商业活动机会,且公司已不再营业。嗣后,韩某查询到该公司不具备相应艺术教学资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并退还相应费用。

【风险提示】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艺术指导、少儿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理性对待子女教育问题,签约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或查看经营场所有无张贴相应培训资质证书。

案例六:注意核对消费项目,勿怠于行使权利

【案情】徐某前往某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门店理发时,店内员工以办卡打折为由推销会员卡,徐某随即办理了会员卡。后徐某持卡消费时店员又以充值才可激活会员卡为由要求徐某充值,徐某遂进行充值。徐某多次消费卡,偶然在整理消费小票时发现每次消费均直接扣款,无消费明细,且每次消费金额均不一致,故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卡并退还充值费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认为消费金额经双方沟通确认后才予以扣除,不存在扣款不规范现象,故不同意退款。

【风险提示】面对相关服务行业推销,消费者应当理性把握,若发现经营者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场提出异议,并在留存证据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消费者应当在核对消费明细或询问消费类目后再行消费,避免不明不白消费。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邱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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