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 公车姓“公”不姓“私”,这根红线不能踩!

2025-08-12 17:03
四川

公职律师说法: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其中第五章专门对公务用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再次重申了公务用车的严格管理要求,强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并明确“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公车私用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Y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私自驾驶派出所警车或安排所内辅警驾驶员驾驶警车,用于其家属往返派出所至住所的非公务行程。2021年11月,Y某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了公车私用所产生的费用。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Y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从认定标准来看,公车私用客观上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一是“违规性”,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行为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是“因私使用”,即将公车用于私人事务,如接送家属等。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

即违规开车的执法人员,直接违反了公车使用规定,应承担直接责任。这是制度执行中最直接、最明显的违规者。

(二)车辆管理人员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公车的日常调度、维护和监管。若发生公车私用情况,说明车辆管理人员未尽到监管职责,或执行审批流程不严,应承担管理责任。

(三)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负责审核公车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公车使用符合规定,是制度执行中的关键环节。若审批人员未能严格把关,导致公车非公务使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监督人员

对公车管理负有全面的监督责任。若公车私用行为频发或得不到有效遏制,则反映出他们在公车管理上存在失职或监管不力,应承担领导责任。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公职律师提示

违规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公权不是私器,“车轮上的腐败”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更是与党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驰。公车腐败极易导致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特权思想的滋生,从而败坏党风政风。

广大党员干部都应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增强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严守公私界限,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作风“防火墙”。

政策法规链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 公车姓“公”不姓“私”,这根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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