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债务免除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2025-08-05 21:22
山东

槐法案例【2025】156

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审理的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阳某系某写字楼所有权人,阳某出具《委托书》,将某写字楼委托给甲公司办理租赁事宜。2022年7月,甲公司(甲方)将写字楼出租给汪某(乙方)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房屋租金半年8.5万元,押金1.5万元,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2023年4月,汪某向甲公司微信沟通提前退租事宜:表示就租到4月20日,要求甲公司退还剩余3个月的租金及1.5万元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一个月房租1.3万元作为违约金,因此要求甲公司退还3.1万元。甲公司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协议”:“下半年房租算到4月20号,实交房租加保证金扣除一个月房租和实际房租后,尾款在房屋再次出租但不迟于6月20日前结清。”2023年5月,因甲公司拖欠阳某费用,阳某与甲公司解除委托租赁业务。2023年8月,因甲公司迟迟未按“协议”约定退还汪某费用,汪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退还预交房租剩余款项3.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甲公司辩称,根据原合同,违约金应为3个月租金即4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作出的债务免除意思表示是否有效?经审理,本院认为,汪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2023年4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协议”的效力问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边某在微信中作出了关于房租如何结算、何时结清的明确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签订形式,属于对案涉租赁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本院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另,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即使汪某应承担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但因边某在该“协议”中已经予以免除,仅提出“房租加保证金扣除一个月房租和实际房租后尾款退还给汪某”,即其仅要求汪某承担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及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双方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终止,房租及物业费、水电费等也应截止计算,此后不再由汪某继续支付。

根据审查的情况,2022年7月14日、7月16日汪某合计向甲公司支付11万余元(包含房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1500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六个月期间的电费300余元、物业费 1万余元、房租8万余元),其中,电费300余元属于汪某应负担的部分;物业费按合同约定应由汪某负担,其需向物业公司支付,该6个月的物业费甲公司代收后也需转交给物业公司,故属于汪某应负担的部分;房租部分,汪某原主张租金应扣除疫情优惠1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其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扣除疫情优惠1000元,故上述合计费用,除房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15000元外,不存在甲公司应向汪某退款的问题。2022 年 12 月底汪某向甲公司支付房租4万余元,系支付的2023年1月至 2023年4月的房租,亦不存在甲公司应向汪某退款的问题;2023年2月汪某向甲公司支付房租30000元,因双方合同于 2023年4月终止,房租截止计算,故存在甲公司应向汪某退款的问题,应退数额30000元。

汪某应向甲公司缴纳的费用:第一,甲公司要求汪某支付 2022 年7月14日至2022 年 7月20日期间的房租3000余元,汪某主张甲公司于 2022 年7月17日实际交付房屋,仅同意支付7月17日至7月20日四天的租金1000余元,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在2022年7月15日前房屋交付使用,双方7月16日的聊天中也可以看出汪某已接收了房屋,甲公司在帮忙打扫卫生,故汪某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 20日期间的房租3000余元; 第二,汪某主张应向甲公司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1万余元,甲公司已经在“协议”中作出仅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的明确表示,故对汪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汪某主张其应支付墙面维修费 500元,甲公司辩称其清理墙面花费 1000元,汪某仅承担5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并提供了维修支付转账记录。汪某主张其与甲公司面对面商量好的就是5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汪某应支付墙面维修费 1000元。综合上述三项,汪某应向甲公司缴纳的费用合计 1万余元。关于汪某要求甲公司返还剩余电费200余元的问题。因汪某未提交剩余电费结算明细,仅于2023年4月22日在微信中向边某发送了电费还剩 200余元的信息,边某没有回复,双方没有确认一致,故对于汪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汪某要求甲公司退还其预缴租房费用的剩余款项问题。甲公司应向汪某退还房租30000 元,加上其已支付的房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 15000元,扣除其应向甲公司支付的上述房租、违约金、墙面维修费合计1万余元后,甲公司应退还剩余款项2万余元。汪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汪某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第 11 条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以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 4月 20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 年6月20日为9千余元) 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第11条第1款约定,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系租赁合同,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为承租人汪某,而非指可能出现退款情况而负有退款义务的甲公司。故汪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汪某退还剩余租房款项2万余元;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消;(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务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通过微信“协议”免除了汪某的部分债务,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清晰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此类债务免除行为,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微信“协议”就是证明债务免除的关键证据。这也提醒了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的各类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以造成的损失。

撰 稿丨王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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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债务免除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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