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诉求“停运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近年来,随着多样化交通出行方式的蓬勃发展,网约车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之一。然而,网约运营车一旦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除常规的车损、人伤问题外,一个特殊的矛盾焦点往往出现-那就是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此无法达成一致,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以下,以实际案例细说“停运损失”是否该赔?赔偿的标准应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小马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5年5月的某一天,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小李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小马遂报警处理。当天,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马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马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进场至出厂时间,共计20天。现,小马认为其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进行载客活动,遂将小李、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小马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其本职工作也是营运者身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主张合理“停运损失”存在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李应对小马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则为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营运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责任比例,因小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标准,故本案应参照当地某市出租汽车协会关于网约出租汽车日营收入参考标准300/天计算,即300元/天×20天×70%=4200元。关于小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案涉“停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根据小李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小马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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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可以索赔 “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车辆都可以主张“停运损失”,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且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维修周期挂钩,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2.向法院主张合理“停运损失”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的证据;
(2)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营运证、营运合同、营运台账、营运收入等。
(3)主张合理“停运损失”时间的证据材料,如车辆维修证明、维修清单、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维修交付手续、提车单等。
(4)权利人本人营运收入的证据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经营性活动及合理“停运损失”实际产生的证据材料。
3.合理停运损失认定标准是什么?
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营运收入标准,证据不足以认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对应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确定。
4.特别提示: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在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内容,特别是保险免责条款,避免出现未仔细审查合同而产生的后续纠纷。
文字编辑 | 毛玉利
图片编辑 | 田 露
美术编辑 | 田 露
原标题:《网约车被撞诉求“停运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