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拒执新套路?公司账户冻结后竟用个人账户收款?

2025-08-01 17:39
内蒙古

开栏语

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发布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以真实的案例揭露拒执行为的违法本质,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罪的坚定决心,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治导向。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慧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03日向科左中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科左中旗法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科左中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龙佳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建亭系内蒙古龙佳牧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本院核实,刘建亭通过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4年12月8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收取通辽龙佳牛奶预付款及奶款共计900,000.00元,未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此外,刘建亭授意公司财务伪造产奶明细清单,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科左中旗法院认为,刘建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本案中,刘建亭以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伪造证据”就能逃避执行,却不知法院早已通过询问财务、调取真实明细等方式查清事实。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强制力,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任何试图以转移财产、伪造证据等“新套路”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会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在此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务必打消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必将为自己的拒执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

刘建亭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拖延履行”,而是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国法律对拒执行为早有明确严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单位存在此类行为,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被追责。

刘建亭转移、隐匿90万元奶款,又授意伪造产奶明细这一关键证据,明显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伪造、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明确规定。目前,本案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等待刘建亭的将是法律的严肃追究。

来源 ┃ 科左中旗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典型案例 | 拒执新套路?公司账户冻结后竟用个人账户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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