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希 | 作为社会价值形态的道德与法律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可以相提并论?它们能够结合在一起的依据、理由是什么?我们认为,根本在于,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价值形态,都是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这里所讲的社会价值形态,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展现方式,表征着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志需要和意义追求。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今天,我们的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明地说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善治意味着对社会事务的共治,表征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作出了全面的部署。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一年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位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明确了法治建设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在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予以确定的同时,强调治理过程中的德法互济。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性及其实践抓手,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治理(governance)不同于统治(government),指的是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需要。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以具有真理性和道义性的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南、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开放的世界视野,为推进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守正创新提供了深刻的实践基础。
自1999年宪法修改将“法治”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与我国的治理现代化发展历程紧密相关。
当代中国,随着依法治国的倡导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话题。这不仅源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理论亲缘性,而且在于在中国这个带有强烈道德文化传统的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必然需要对众多的道德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也需要将法治理想和道德理想结合起来,因此,道德建设成为依法治国理论思考与实践推进中必然面对的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其实就是要求法治建设与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结合起来,“从制度与精神价值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围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是现代法学非常核心的议题。从起源的角度看,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出现及其发展,与人类认知世界的能力和方式的发展紧密关联。
作为现代法律传统起源的希腊和罗马传统中,都有讨论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同理性、正义联系在一起,即符合自然法的制定法才是真正的法,之所以会将制定法放在一个需要接受自然法审视的位置,核心的原因是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认知和改变客观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总认为存在某种超越人类自身的力量在支配着宇宙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及其主张主权最高性的需求,以及人类认知世界能力的发展,尤其是自然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对世界本质、人类认知世界的可能以及方法的讨论的发展,认为制定法应该与自然法保持一致的共识逐渐示弱。尤其是19世纪之后,社会科学逐渐以自然科学为范本,转化自身的研究范式,从而发生了方法论的变化,法学也不例外。
现代法律人从原有的综合知识体系中,选取可供利用的法律要素构建理论体系,形成了现代法学特有的范式,法学研究逐渐将法律本身作为一个闭合的、自洽的规范体系来理解,排除以道德为代表的外部力量对法律规范影响,构建了一个以实然性的法律规范为核心的科学研究范式。
这个范式以特殊的思维风格产生了学科特有的问题、专业的评价体系、法律方法和技术、概念等,通过一个相对封闭的研究范式生产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律知识往往“不考虑法律实施的实质目的或环境,仅是评价概念间逻辑关系、注重概念和体系的自洽性,落脚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准数学逻辑体系,与实际的经验或者人类目标无关”。
这种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自19世纪开始,作为法律科学的代表性研究方法,在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自然法的影响,进而淡化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罗杰·科特莱尔认为,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是现代法学运用理性创造性构建的“法律意识形态”,它是关于法律性质高度一般化的假定,影响着政治和法律实践以及对法律和法律规制的流行态度。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各个国家在法律实践中忽略自身历史传统中所蕴含的重要的法治资源和治理智慧。因为按照理性主义的立场,在线性的历史观中,过去与现在对应的是落后与进步的关系。但是,法律要在特定共同体内自觉发展、演化出来,不能通过借鉴外来概念体系,脱离现实构建。“不应该是从政治理论家贩卖的货物中挑选出来的,而必须是像一棵大树一样,是从一个国家的土壤中历经数个世纪生长起来的。”
鉴于此,是否需要对受到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影响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进行反思,认真对待中华法系所留存下来的治理智慧,对中国自身的文化土壤保持一种高度的敏感性,对其需求作出有效的现实回应,构成了本研究的思考方法论的前提。
从这一前提出发,之前很多没有被充分注意的问题就会被提出来,“是否可以将法律规范视为一个完全闭合和自洽的系统,如何处理法律与其外部环境及其影响因素的关系,从而能够确保法律自身的治理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从而能够确保法律不疏离现实的土壤,能够真正回应现实的正义需求”“法律是否应该只考虑原子化的个体这一理想人格,还是需要结合治理需求,对人格做更为多元和丰富的理解”“法律在纠纷解决中是否一定是以对抗式的方式运行”,这些法治建设中与我国本土实践紧密相关的问题,都需要在反思现有法学研究方法上得到充分的回答。
鉴于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需要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来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不是一般的脱离时空的泛论,而是有其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情境条件。
从国家治理方式的视角,揭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种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并在社会大系统的各个层面具体地加以落实和实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关系的基础理论予以揭示,同时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困境分析,最终从具体层面探索如何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立足点一方面是在国家层面的权力运行框架下,如何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体探索如何在立法、司法、行政过程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层面讨论以良序的社会秩序建构为目标,以教育教化公民意识为基本路径的好公民培育为具体抓手,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合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研究中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尽管这个话题一直被讨论,在21世纪初,伴随“以德治国”的提出,曾一度形成热议,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些提法和结论也逐渐成为政府文件、大众日常生活中惯用的表达,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但是,将德法互济的讨论直接嵌入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中,超越制度逻辑的讨论,关注价值引导和塑造的视角依旧有限。
鉴于此,本研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讨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关系,揭示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功能,并从国家实践和社会塑造两个视角探索两者之间结合的具体思路和路径,期待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论域,开放出全新的理论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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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德治论》 高国希 张晓燕 叶方兴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图书提要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可以相提并论?它们能够结合在一起的依据、理由是什么?根本在于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价值形态,都是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形式,两者的关系既是思想史上重要的理论议题,也伴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当代中国,随着依法治国的倡导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特别是在“良法善治”的理念指导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学术论题,需要对其理论视域、逻辑关联、结合依据、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学理探讨,以厘清法治与德治“缘何结合”“何以结合”“如何结合”等根本问题。
本书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讨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揭示二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功能,并从国家实践和社会塑造两个视角探索法治德治结合的思路和路径,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论域开放出全新的理论视域,尤其关注德法结合视角的公民品德培育问题,为从事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者和课程教学的一线教师提供学理参考。
作者简介
高国希,复旦大学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方向为道德教育、价值观理论,著有《道德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研究》(与叶方兴合著)等。香港城市大学、耶鲁大学、马里兰大学访问学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首席专家,教育部全国高校本科“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创新中心(复旦大学)执行主任。
张晓燕,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治教育、公法基础理论。上海市曙光学者,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出版学术专著《公法视野中的自治理性》,译著《公法的基础》《美国公民身份的基础:宪法、自由主义和美德》等,主持“现代公法的立法精神与价值研究:概念史的视角”等课题。
叶方兴,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德性伦理学与德育基础理论。出版《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语境、源流与义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视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合)等论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公民道德实践能力提升研究”等。
全书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及其治理逻辑分析
第一节 法治概念及其治理逻辑的澄清
第二节 德治概念及其治理逻辑的澄清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关系讨论的缘起
第二章 理论前提: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前提设定
第一节 现实条件: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语境审视
一、政治语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历史语境:伦理型文化传统的持久浸润
三、社会语境:当代中国“复杂现代性社会”的历史方位
四、文化语境:价值观建设与治理实践的同步性
第二节 社会基础: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
一、法的社会性与法治中国的“语境自觉”
二、从传统到现代:法治中国的社会语境转换
三、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及其实践考量
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优化
第三节 伦理实践: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性判定
一、通向美好生活的至善之业: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目标
二、制度正义与实质之善: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原则
三、品格塑造: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主体的伦理身份
四、以伦理实践定位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三章 价值阐释:法治与德治结合的价值论逻辑
第一节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基于价值论阐释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解
二、价值论:道德与法律契合的内在根基
三、从价值论视角正确把握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价值论基础
一、法治与德治的价值意蕴
二、法治与德治的价值契合性
三、法治与德治的价值实现
第三节 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基础
一、“治国理政”的价值意蕴
二、“治国理政”深刻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观
三、“治国理政”充分吸收现代性价值
四、“治国理政”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章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国家视角:权力运行逻辑
第一节 德法互济中的秩序基础:法治为本
一、道德治理的当代挑战
二、社会转型与法治秩序
第二节 超越规范:治理实践中的德法互济
一、超越制度的德法互济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作为一个公共议题
第三节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关键领域:立法
一、法律的疆域:道德立法的限度
二、德法互济的立法实践:以公务员制度为例
第五章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社会视角:教育实践逻辑
第一节 现代社会与公民品德
一、现代社会的风险性与公民品德稳定的向善定势
二、个人主义的冷漠与公民品德的道德情感
三、公共领域的私人化与公民品德的实践性
四、社会的制度化与公民品德的支撑补充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品德培育
一、制度与品德:社会的价值支撑及其表现形式
二、价值普遍性的实现:制度致善及其困境
三、崇高价值的内化:品德培育的现代价值
第三节 法治建设与公民品德
一、制度建设与人的建设:现代国家治理的双轮驱动
二、公民品德:法治建设的主体向度
三、公民品德与现代法治运行
四、法律制度建设与公民品德培育并举
结语 作为社会价值形态的道德与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