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法院:孩子玩耍受伤引纷争,法官妥善化解促履行
“法官同志,赔偿款已经收到了,谢谢您!”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内,原告母亲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这起因儿童玩耍受伤引发的纠纷,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实现自动履行,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7日晚,4岁的乐乐(化名)与9岁的欢欢(化名)在小区院内玩耍,二人手拉手蹦蹦跳跳向前跑,欢欢加速向前时乐乐因跟不上步伐被扯拽失去平衡后摔倒受伤,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乐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的家人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乐乐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欢欢的监护人赔偿乐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名儿童手拉手蹦跳玩耍时,欢欢作为9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危险认知能力,其在手拉手蹦跳过程中的加速行为虽无主观恶意,但其未考虑到年幼的乐乐的承受能力,该行为是导致乐乐被扯拽进而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欢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乐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明知乐乐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极弱,在乐乐与年龄较大的孩子进行手拉手跑动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未对孩子们的玩耍行为进行密切关注和及时指导,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其疏忽与乐乐摔倒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乐乐受伤的损害结果乐乐的母亲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欢欢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欢欢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欢欢的父母赔偿乐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判决书发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欢欢的母亲主动致电承办法官,表示孩子虽然是无心之过,但造成乐乐受伤是事实,接受法院的判决,并主动履行了全额赔偿款,自此一场因孩子玩耍引发的纷争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孩子们期盼已久的暑假已经来临,但安全不可忽视。孩童喜欢追跑打闹是天性,但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玩耍,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应当看护好小孩,对孩子们的追跑打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伤,让孩子安全“放电”,快乐一夏。
原标题:《秦州法院:孩子玩耍受伤引纷争,法官妥善化解促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