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普法 | 世界表情符号日:表情符号也能当证据?别乱发!

2025-07-16 18:07
上海

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熟练运用每一个表情符号,也成为职场人必备技能。而每年的7月17日是世界表情符号日,创立于2014年,又称世界Emoji日。表情包的出现让沟通变得“短平快”,用起来也很“上头”,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2022年,江苏高院曾发表科普文称,已有部分表情包被写入判决书,而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个“OK”表情成为法庭“关键证据”。那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表情符号的法律知识↓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那么,对于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实践中有什么样的困难?

含义解读难度大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不同设备显示差异

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不同平台上的“微笑”emoji

图源:江苏高院

由于表情符号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含义解读、证据效力认定等难题,使得其易成为引发法律纠纷的导火索。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表情符号可能引发的几类常见法律纠纷。

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类型

01

合同纠纷

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救援公司先后七次出车救援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林某向救援公司黄某发微信称“支付救援公司3.7万元救援费后双方彻底清账,此前所有协定全部作废,无异议请回复同意”,并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黄某3.7万元并被黄某接收。黄某回复“保佑”,林某回复“握手”,后救援公司以汽车公司拖欠3.7万元救援费未结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账目是否已经结清,从双方微信聊天回复看,林某微信转账3.7万元后黄某回复“保佑”表情,该表情日常生活中用来祈祷、祝福或表示感谢、感恩等,后林某回复“握手”表情,该表情通常代表有同感,表示友好、赞同对方意见想法。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综合分析判断,黄某对“救援费全部结清”表示认可,遂判决驳回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02

人格权纠纷

案例一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小马因与原告小刘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小刘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二

擅自使用影视作品中的名人截图或明星表情制作表情包,会构成对制作者和表演者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如果实际使用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即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例如某微信公众号因使用“葛优躺”等10张葛优肖像作为配图,且有盈利行为,其账号主体被判决连续三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道歉,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生活中,如果要使用他人的形象制作表情包,一定要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行为,而且制作表情包时,绝不能随意丑化或者污损他人,否则可能会造成对他人人格的侵害,引发相应的纠纷甚至要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因此:

使用表情符号的建议

●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了解完关于表情符号的相关知识,不妨通过实际案例来检验一下理解程度↓

案例判断

甲公司下属的某公众号专门发布各类搞笑内容和表情包图片,用于增加粉丝数量。一天,该公众号编辑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一个新创作的美术图片,于是便保存下来,在随后的文章发布中该公众号经常将该美术作品制作成表情包进行上传分享。

请问,甲公司违法了吗?

回答错误

不违法

回答正确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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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在没有取得美术作者的许可使用和支付报酬情况下,在公众号制作并发表该作品相关表情包,属于侵犯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屏幕社交时代不同于晤面社交,后者可以清晰地看见对方的表情、眼神、肢体动作,从而更准确地判断对方的意思表达和情感倾向,这样的聊天形象是立体的;而在屏幕那头,则是不可见甚至是不可知的,不同的人、不同群体的人对聊天表情的理解不一样,使用习惯也不一样。

因此,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江苏高院 广西反邪 武汉普法 宁夏政法网 凌河普法 赣州赣县法院 央视网 泰新闻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虹口区司法局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互动普法 | 世界表情符号日:表情符号也能当证据?别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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