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一起案例为您详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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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25年7月
我们都知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不少例外情形。今天,西固法院通过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您详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2023年底,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一张由自己和妻子黄某共同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借期届满后,王某未依约还款,张某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与其妻子黄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原告张某无法提供被告王某的有效联系方式,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先行联系了本案的第二被告黄某,希望通过她找到王某的下落。黄某到庭后,对自己被起诉一事颇为惊讶,声称其根本不知道王某向张某借款一事。黄某告诉法官,她与丈夫王某因感情不和,很早就已分居,对王某的一切事情也从不过问,更不知道王某如今人在何处。为了证明所言非虚,黄某向法官出示了其与王某的聊天和通话记录,证明二人自2022年以后就鲜少联系。

可既然黄某对王某向张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那么那张有黄某共同署名的还款承诺书又是从何而来?黄某接过还款承诺书后,仔细查看了上面自己的签名,一口咬定自己从没有签过这份承诺书,里面签名是伪造的。办案法官随后又向原告张某求证,张某虽然承认并没有亲眼见到黄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但也不愿相信里面黄某的签名是伪造的,执意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后经鉴定,证实共同还款承诺书上黄某的签名并非黄某本人所签。

既然已经证明了黄某的签名是伪造的,是否可以直接认定黄某不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办案法官并没有据此轻易作出结论。这是因为,虽然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知道王某向张某借款一事,但该笔借款发生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证据表明这笔借款用于王某与黄某的共同生活,则依然可以认定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换言之黄某仍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办案法官调取了被告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除了正常的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来源不明的入账,再综合考虑黄某与王某分居多年的事实,办案法官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的借款系王某个人所负债务,与被告黄某无关。最终,西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了原告张某关于要求被告黄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但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大家,在向夫妻一方借款时应根据借款的数额、理由等明确借款用途,如实在无法明确,最好要求另一方签名确认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另一方追认,以便于发生纠纷后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防止夫妻之间相互转移财产妨害自己实现债权。
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一起案例为您详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