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自己“被股东”后,该如何维权?
“被股东”是指未经本人同意,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
某天,小李办理失业保险时
发现自己被某公司“被股东”了
遇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小李该如何维护权益呢?
案情回顾2009年7月,小李不慎丢失了身份证,随即前往公安分局办理了挂失手续,也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2024年11月,小李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发现自己竟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小李非常纳闷,自己从未就职于某公司,对某公司的情况也不知情,更未出资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经查,某公司设立登记于小李丢失身份证4天后,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小李。小李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某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津南法院,要求确认其不具备某公司股东资格并要求某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经笔迹鉴定,某公司工商档案中《公司登记设立书》《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中小李的签字均非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应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小李不曾在某公司工作,也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决策,其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由小李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法院从出资设立、参与经营、享受分红三方面考量,认定小李未实质作出投资设立某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确认小李不具有某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内部股东之间无法有效实质推进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情况下,判令支持涤除小李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主张。
01为何会被冒用身份注册公司?身份被冒用后,会对自身造成什么影响?
近年,工商登记系统才普遍引入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程序,但在互联网、人脸识别系统尚不发达的年代,工商登记代理制度、公司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给不法分子冒名注册公司提供可乘之机。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注册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将面临极大法律风险或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导致个人信用、投资经营受到影响。
02
案件呈讼至法院后,被冒名者如何对冒名事实的发生进行合理解释?
此类案件法院审理核心是查明登记背后的法律关系是否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即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设立公司时所提交资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
2.知晓冒名事实后,是否有过追认的意思表示;
3.是否存在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行为、是否获得公司分红。
被冒名者需要提交基本证据证明工商登记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为证明因身份证遗失导致冒名的事实,小李需提交在被冒名登记期间遗失身份证的报失证明等证据并申请笔迹鉴定。
03
如果发现自己“被股东”“被高管”了怎么办?
最常见的途径为民事诉讼,即被冒名者向法院提起消极的资格确认、变更公司登记等诉求,请求确认不具有相应的身份,或者请求判决涤除身份登记,进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冒名登记信息。另一种途径为行政诉讼,被冒名者在有确实证据证明自己被冒名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意外发现自己“被股东”后,该如何维权?》

